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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公字第10632841603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6年9月15日起生效
  • 壹、緣起 為執行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鼓勵本市商圈積極推動節能減碳措 施,降低營運成本,提升商圈競爭力,於夏季用電高峰期間,邀請具 有節能潛力及有配合節能改善意願之商圈單位,參與節電 2% 競賽 活動,形塑本市主要商業活動區域之節能減碳氛圍,並透過商圈組織 主動積極推廣所轄內之節能減碳業務過程,達到落實節能減碳,邁入 節能低碳城市之目的。
  •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協辦單位:臺北市商業處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 參、參選資格 本市轄內有成立自治會、協會、促進會等商圈組織單位。
  • 肆、報名期間 即日起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報名表如附件 1。
  • 伍、評比方式 本計畫以商圈組織為評比主體,並由商圈組織邀請所轄內之商店參與 本評比獎勵計畫,分兩階段計算評比成績,第一階段獲選商圈,可進 入第二階段評比作業,透過商圈積極推動店家參與程度與實際節電成 效,選拔出獲獎商圈單位。 一、評比期程: 本案作業期程為 103 年 4 月 1 日至 105 年 1 月 31 日,分 兩階段評比,第一階段評比期間為 104 年 4 月 1 日至 104 年 9 月 30 日;第二階段評比期間為 104 年 10 月 1 日~105 年 1 月 31 日。實際節電成效以評比執行期間之台電電費單或其他由台電 提供之用電資料為計算節電量之依據。 註:本辦法所指電費月份,係指電費計收週期月份,非指電費收據或 繳費通知單抬頭所載明月份。 二、評比項目與配分占比: (一)第一階段評比(總分 100 分) 1.節能減碳配合度(30 分): 配合本計畫參與之家數與商圈店家數之比例(相關節電獎勵辦法 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 2、 3)。 2.實際節電成效(70 分): 參與之店家提供第一階段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以計算商圈實 際總節電量及節電率。 3.評比總分達 60 分,始能進入第二階段評比(評選表如附件 4, 評比項目及配分權重參考計算方式如附件 6)。 (二)第二階段評比-實際節電成效(總分 100 分) 參與之店家提供第二階段評比期間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計算商 圈實際總節電量及節電率,且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合計節電度數至 少須達 15,000 度以上,經評比總分達 75 分(即節電率 3% 以 上),依分數高低取前 3 名;評比總分達 70 分(即節電率 2% ~2.99%)之優等獎依分數高低取 5 名(評選總表請參考附件 5 ,評比項目及配分權重參考計算方式如附件 6)。 註:若第二階段總分相同者,則以商圈總節電量、商圈參與率及商 圈推動相關節能減碳宣導措施等項目依序作為比序評核依據。 三、節電成效評核範例與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甲商圈 1~5 處店家所提供電費單統計資料如下表,得知店家 1 在 103 年 6 月 1 日~9 月 30 日的用電度數為 44,712 度(A) , 用電天數為 120 天(B) ,夏月 1 天的平均用電為 372.6 度/ 天(A/B),104 年 6 月 1 日~9 月 30 日的用電度數為 42,25 0 度(C) ,用電天數為 126 天(D) ,經計算平均用電為 335.3 2 度/天(C/D),店家 1 之節電率為 10% ,計算方式如下: 104 年夏季較 103 年同期之節電率(%)= (104 年 6~9 月用電度數/計費天數)–(103 年 6~9 月用電度 數/計費天數) ------------------------------ (103 年 6~9 月用電度數/計費天數)
    甲商圈 104 年夏季節電成效彙整表
    參 賽 家 基準 月份 103 年 104 年 節電率((A /B)-(C/ D)) ------ (A/B) 佐證 編號
    度(A ) 計費 天數 (B ) 度(C ) 計費 天數 (D )
    1 6-9 月 44,712 120 42,250 126 10.00% NO.1 -2
    2 6-9 月 61,920 112 60,660 124 11.50% NO.3
    3 6-9 月 24,712 114 25,070 116 0.30% NO.4
    4 6-9 月 29,136 120 29,174 120 -0.10% NO.5
    5 6-9 月 44,712 120 42,250 126 10.00% NO.6
    合 計 205,19 2 199,40 4 6.34%
    統計結果: 甲商圈整體節能率 6.34%
    (附上 6-9 月用電量電費單據影本做為用電依據) 註: 1.依上述資料計算各店家 103 年 6 月 1 日~9 月 30 日之平均 每天用電量。 2.利用去(103) 年電費明細通知單計算各營業據點 103 年 6 月 1 日~9 月 30 日之平均每天用電量,若表燈用戶於 103 年夏月 的用電於 6 月、9 月有跨月份,將分別依 6 月/9 月所佔天數 按比例計算該區間之用電,如:6 月電費明細通知單為 500 度電 ,抄錶區間 4 月 15 日~6 月 15 日,則計算 6 月 1 日~15 日之用電量為 500×15/61=122.9 度(kWh) 3.表燈用戶於 104 年度 6 月至 9 月之用電資料提供方式,如採 用「提供電費明細通知單」之方式者,如有上述 6 月、9 月有跨 月份之情形者,則同上述第 2 點方式辦理用電量之計算。
  • 陸、參賽單位繳交評比之資料與期限 一、參賽所屬商圈內店家之節電獎勵辦法申請書,繳交期限:104 年 8 月 31 日。 二、參賽所屬商圈內店家第一階段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繳交期限:10 4 年 10 月 20 日。 三、參賽所屬商圈內店家第二階段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繳交期限:10 5 年 2 月 15 日。 四、參賽商圈須將所屬店家之用電資料彙整成冊,並檢附電費單據,提供 執行單位進行審核作業。
  • 柒、報名表繳交方式: 上述表件(下載網址:www.doed.taipei.gov.tw 或 www.ices.taipe i.gov.tw)資料請於繳件期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內檢附書面資料 ,寄(送)至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48 號 10 樓,或將電子檔傳送至 kiddyland530@tgpf.org.tw 信箱。 本案承辦人請洽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王天毅 副理,電 話:(02)2911-0688 轉分機 739 或洽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蕭 淑云小姐,電話(02)2725-6606 。
  • 捌、評選方式 本計畫評選作業原則上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如有資料不足者,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則取消參賽資格。
  • 玖、表揚及獎勵 一、獎額及獎項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透過評選方式選拔出具節能減碳成效之商圈組織單位,予以 頒獎表揚,相關獎項如下: 1.第一名:錄取 1 名,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 30 萬元。 2.第二名:錄取 1 名,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 20 萬元。 3.第三名:錄取 1 名,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 10 萬元。 4.優等獎:錄取 5 名,各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 2 萬元。 (二)前述得獎名額得視評選結果,由主辦單位評選小組決議錄取名額。 (三)前揭獎金、獎狀由主辦單位製作頒發及提供。 (四)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 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 10% ,得獎者應自行負擔 10% 之獎金所 得稅,由主辦單位依法辦理扣繳。
  • 拾、其他及配合事項 一、獲獎商圈應配合主辦單位辦理相關成果廣宣作業,如提供節能減碳事 蹟、照片及成果於表揚頒獎大會中展示、接受媒體宣傳、以及節能相 關活動場合分享節能改善實績,供本市其他商圈學習仿效。 二、獲獎商圈所提供之參與本節電 2% 競賽活動之報名文件及其他檢附 文件,絕無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如有虛偽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並同意得取消得獎資格、收回獎狀與獎金,絕無異議。 三、本案參加單位之配合節電措施將納入「105 年度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 商機補助計畫」政策配合度之評分項目之一,由商業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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