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一、為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儘可能讓兒少在國內覓得適當收養家庭。 二、暸解出養國外之兒少生活及和原生國事務瞭解及維繫情形。 三、推展收出養正確觀念,營造友善收養環境。
- 貳、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申請補助者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本市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經合法設立之收出養服務機構,其組織 及財務健全者。 二、非本市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者,則申請之方案須以提升本市收出養服 務品質或於本市辦理之方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十萬元以上需設專案負責人,其條件應符合內 政部九十四年頒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中名稱類別為「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及「青少年兒童福利」 相同科系及相關科系:社會福利學系、社會工作系、社會工作學系、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青少年兒童 福利學系、兒童福利系、社會教育系及九十年以前社會(學)系。
- 肆、申請期限: 一、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止,請於活動前一個月送件,以 利審核。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十萬元以上者,請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前 送件,俾利本局召開複審會議。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http://www.dosw.taipei.gov.tw/)
- 伍、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一)計畫內容應包括方案目的、需求評估、辦理期程(附甘特圖)、辦 理地點、服務對象、服務人數(含人次)、方案內容、預期效益、 成效評估方式、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每一計畫得一併申請若 干個補助項目。 (二)前項辦理期程,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為 原則(專業人員鐘點費得申請全年費用);前項方案內容,應附有 方案之時間配當、主題、辦理方式及專家學者(活動帶領者)簡介 ;前項經費概算表,其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 數、自籌款(申請一般性補助應為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本方案補助款、用途說明及備註等欄位;前項經費來源如有同 時申請或已獲其他單位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三)應置專案負責人,並請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籌款證明(申請一般性補助應為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其他應備文件(如活動或課程講師、團體帶領者、協同帶領者等學、 經歷證明文件資料…等)。
- 陸、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得免自籌款,各項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服務對象等詳 見【附表一-補助項目及核銷注意事項一覽表】、【附表二-單項補 助標準】。 (一)兒少出養前膳雜費:經申請單位評估有出養必要性並予以安置之兒 少,於出養前所生膳雜費,得申請本補助。 (二)專業人員鐘點費: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兒少媒合適當收養人期 間之專業人員鐘點費。 (三)收出養觀念宣導活動: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各項宣導收出養 正確觀念活動。 二、一般性補助: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各項補助項目、補助 標準及服務對象等詳見【附表一-補助項目及核銷注意事項一覽表】 、【附表二-單項補助標準】。 (一)兒少收出養服務各式活動費用: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各項促 進兒少於完成出養之相關處遇及方案活動、完成收養後家庭與兒少 支持性服務活動。 (二)收養人準備教育服務: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養人準備教育 服務,提升收養人親職能力與知能等,以維護兒少利益。 (三)出養國外兒少者之實地訪視費用:補助為瞭解兒少在國外收養家庭 生活適應和原生國事務瞭解及維繫情形之出國訪視費用。 (四)分離輔導服務: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輔導出養人、被收養人面對 分離帶來的失落,協助其減低負面情緒及行為,對於預備出養國外 之兒少增加其外語能力等,以順利銜接新生活。 (五)尋親準備服務: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被收養人、出養人尋親 (根)服務,使出養人有充足準備及能量面對被收養人。 (六)專業人員在職訓練:為增進專業人員服務能量,補助收出養媒合服 務者辦理專業人員在職訓練,以提昇服務品質。
- 柒、補助原則及核銷應注意事項: 一、不予補助項目包括: (一)獎金、獎品、服裝及紀念品。(惟申請出養國外兒少者之實地訪視 費用,得購置紀念品) (二)器材、硬體設備、紅布條。 (三)點心、水果。 二、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未達原計畫預算百分之八十,則依實際執行總金額 與核定補助比例核銷。 三、其餘詳見附表一。
- 捌、審核作業: 一、初審: (一)由本局針對申請補助者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 行審查,倘申請者未依規定送齊相關資料,經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 補者,不予審查。 (二)初審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複審: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就各計畫內容、與本計畫各方案目的之配合度、申請單位之組織、 專業服務水準、相關(三年內)辦理績效等綜合評估,決定補助與否 及補助金額。
- 玖、核定、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核定及執行:補助案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受補助單位並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之。經補助辦理各項活動方案應 於手冊或場地明顯處標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補助」字樣。 二、經費核銷: (一)採事後撥款:受補助單位須於方案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 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 助。最晚不得超過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逾期結報者,該相關 方案下年度本局不予補助。 (二)核銷時應備文件: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1.執行概況表。 2.支出憑證簿。 3.經費支出總表:含補助、自籌款經費支出明細;並加蓋機構圖記 章。 4.支出憑證:含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自籌款用途之憑證影本、 專業人員鐘點費及專家學者之領據(含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 5.執行成果報告書: (1)各項紀錄:如媒合或處遇服務紀錄、課程或團體觀察紀錄、實 地訪視報告…等。 (2)服務成果:如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或人次、參與者反應情 形…等。 (3)效益評估:進行質化、量化分析,如服務對象參與方案之行為 前後測比較評估、過程評估、滿意度調查分析、成本評估、服 務適切性評估、方案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檢討與建 議事項…等。 (4)成果照片。 (5)其他必要文件:如兒少膳雜費補助名冊、實地追蹤訪視出養國 外兒少名冊…等。 6.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辦理收養人準備教育服務,若有對參加者收取費用者,核銷時須檢 附活動收費明細表及成員繳費收據影本;如收費金額加上本局補助 金額超過總支出金額,則本局核准補助款得依比例調整。 三、經費用途或計畫內容變更: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項目辦理核銷; 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畫申請書並陳報本 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事先報核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變更之費用。 四、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理 地點等行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受補助單 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酌予扣減補助款項 。
- 拾、實施期程:自一百零四年一月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係 指計畫補助期間)
- 拾壹、實施區域:以臺北市為原則。
- 拾貳、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一百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 基金支應。
- 拾參、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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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兒少字第10439298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