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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農字第10532761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點條文;增訂第6點條文;並自105年11月20日生效 (原名稱: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營運管理花博公園績效評估計畫;新名稱: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營運管理花博公園績效評估要點)
  • 一、依據:依據臺北市花博公園運用管理行政契約第七條「績效評估」及 第八條「業務查核」等約定辦理。
  • 二、目的: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財團法人臺北 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會務、各項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及組織功能現況 ,以為加強監督輔導之參考及依據,進而建構基金會發展遠景。
  • 三、評估對象: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
  • 四、績效評估委員組織與說明: (一)督管委員會:召集營運管理、服務、安全、會計及其他與政策業務 推動相關類別之 5 名外聘專家學者及本局人員 2 名組成委員會 ,並由本局人員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於每年第 4 季召開一次 「花博公園營運績效審查會議」就基金會所提報之委託營運績效提 出檢討與建議。 (二)工作小組:除上述每年一次舉辦之「花博公園營運績效審查會議」 ,為加強督導,於「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下另設「評核工作小組 」,由本局督導人員組成,含召集人、副召集人各 1 名及組員 7 名(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工商服務科 及農業發展科各一名),每年第二季前往園區進行例行性評核及不 定時抽查,並將評核及抽查結果於「花博公園營運績效審查會議」 提出供委員參考。
  • 五、評估方式: (一)辦理時程說明: 1.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於每年第四季召開。 2.績效評核工作小組會議每年第二季召開。 (二)評估成績(分數或等級)說明: 1.評估成績總分為 100 分。 2.依營運管理之實務需求,將依據當年度各季基金會所提績效報告 進行評估,評估指標分為法人治理、業務績效、財務管理、內部 控制等四個構面,法人治理構面配分為 20 分,業務績效構面配 分為 35 分,財務管理構面配分為 15 分,內部控制構面配分為 30 分。 (三)評估結果與年度獎懲說明: 1.針對基金會營運管理與執行成果加以評核。 2.針對服務品質與安全管制狀況加以評核。 3.針對基金會組織與人事管理狀況加以評核。 4.評核人員應依「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營運管理花 博公園績效表」訂定之項目確實評核基金會會務暨各項事業計畫 之執行情形,並將檢視結果所得之具體績效、優缺點及應行改進 意見逐一記錄,由農業發展科彙整後送基金會為改進之參考。 5.「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所提出之檢討與建議均由本局農業發展 科列管,並定期追蹤後續辦理及改善情形,針對特別重大或須即 時辦理、改善之項目,基金會並需提出辦理期程及預計完成時間 ,由本局持續督導務期於期限內完成。 6.評核成績達 80 分以上為「通過」,80 分以下為「未通過」, 並由農業發展科督導基金會於一個月內限期改善。
  •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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