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臺北市特定會展及創新產業設 施運用管理行政契約等約定辦理。
- 二、目的: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財團法人臺北 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會務、各項事業計畫執行 情形及組織功能現況,以為加強監督輔導之參考及依據,進而促進基 金會發展遠景。
- 三、績效評核對象: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
- 四、績效評核委員組織與說明: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督管委員會):由本局遴聘(派) 營運管理、服務、安全、會計及其他與政策業務推動相關類別之五 名外聘專家學者及本局人員二名組成督管委員會,並由本局人員擔 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二)績效評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為加強督導,於督管委 員會下另設評核小組,由本局人員組成,含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 名及組員八名(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 工商服務科、科技產業服務中心及農業發展科各派一名)。
- 五、績效評核方式: (一)辦理時程說明: 1.基金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上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2.評核小組依據基金會所提績效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及召開初評會議 。評核小組平時得針對基金會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並將考核 結果於營運績效審查會議提出供委員參考。 3.評核小組初評後,督管委員會於每年五月底前召開營運績效審查 會議進行評核。 (二)評核成績(分數或等級)說明: 1.評核成績總分為一百分。 2.依督導管理之實務需求,參酌評核小組平時考核與初評結果,就 法人治理、業務績效、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四個構面進行評分。 (三)評核結果與管考機制說明: 1.評核人員應依評核項目確實評核基金會會務暨各項事業計畫之執 行情形,並提出基金會之具體績效、優缺點及其應行改進意見, 由本局彙整後送基金會作為改進之參考。 2.督管委員會所提出之檢討與建議均由本局列管,並定期追蹤後續 辦理及改善情形,針對特別重大或須即時辦理、改善之項目,基 金會應提出辦理期程及預計完成時間,由本局持續督導於期限內 完成。 3.評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為通過,未達八十分為未通過,並由本局 督導基金會於一個月內改善。
-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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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農字第10632854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06年11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營運管理花博公園績效評估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督導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營運績效評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