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前言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絡傳統市場商機並活化攤(鋪) 位使用率,特依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規 定訂定本申請作業手冊,期望市(商)場自治組織得針對所在區域經 濟結構及個別市場特色,靈活運用市場內空攤(鋪)位,以達到改造 傳統市場營運之效益。
- 貳、申請者資格限制 申請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完成設立程序之市 (商)場自治組織(以下簡稱自治組織)。 二、自治組織章程內容應載明下列內容: 1.自治組織得辦理受託使用經營攤(鋪)位之業務。 2.自治組織提出申請案之議決程序(如:代表會或會員大會及決議比 例)。
- 參、申請使用之標的及數量 1.經本處核准得委託自治組織申請使用之標的。(核准原則:經配租 程序仍無法配租之空攤(鋪)位及經三次公開標租程序後仍閒置之 攤(鋪)位) 2.每次申請使用經營之空攤(鋪)數量至少須達該樓層攤(鋪)位總 數之 10% 以上。
- 肆、核准經營之項目 自治組織得經營之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原攤(鋪)位之業種屬性,但 在不影響原市場既有分區分類原則下,自治組織仍可於經營計畫書說 明並依程序辦理營業種類變更申請。
- 伍、申請暨核准程序 自治組織申請使用第參點所列之攤鋪位,應依代表會或會員大會決議 通過之受託使用經營方式,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請,並檢具經營計畫 書,經本處核定並完成簽訂使用行政契約後,准予使用。(作業流程 圖如附件 1、申請表如附件 2、經營計畫書範本如附件 3)
- 陸、使用費計收標準 一、比照「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計收,並依 現行公告地價調整。 二、前述「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如有修正, 以其最新修正之規定為準。
- 柒、標的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定為第一次使用 3 年,得續租 2 次(每次亦以 3 年為 期),合計最長以 9 年為限。
- 捌、核准使用經營後續注意事項 為符合公正公開之程序,避免自治組織於受託使用經營攤(鋪)位時 產生爭端,自治組織後續招商方式仍應公開,並應將個別招商計畫於 經營計畫書中說明。
- 玖、本手冊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或原有規定應予調整時,得由本處檢討修正 後另行函送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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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市字第1043124830F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