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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4)北市浩院社字第10430261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7月6日起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 二、院民死亡之善後處理事宜,應由本院人員、院民代表或其親友召開治 喪會議辦理。但亡故院民具榮民身分者,不在此限。
  • 三、院民死亡後,其遺體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院民死亡應即通知其親屬或其遺囑指定之親友領回處理。但經通知 後不為領回自辦喪葬事宜者,由本院作成書面紀錄後代為處理。 (二)亡故民無扶養義務人或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無力負擔喪葬費用時, 由本院辦理喪葬。 (三)亡故院民具有榮民身分者,應通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 市榮民服務處派員處理。 (四)亡故院民非因病亡故或死因可疑時,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後,依 相關規定處理。 (五)亡故院民立有書面捐贈大體意願者,應轉知有關單位辦理,並將處 理情形登錄備查。 前項喪葬辦理以火葬為原則,本院應派員檢視遺體確實無誤,火化後 將骨灰送臺北市公有靈骨樓(塔)存放,並由本院登記存查。 亡故院民之親友申請領回安葬(厝)或領回骨灰者,應經本院審核同 意,並登錄存查。
  • 四、院民死亡後,本院相關人員應會同院民代表或工作人員清點及封存所 遺財物,並作成紀錄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亡故院民立有遺囑或有法定繼承人者,依民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二)亡故院民如無遺囑且無法定繼承人時,貴重物品併同治喪後現金、 存款、有價證券等,其遺產總值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時,應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亡故院民具有榮民身分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辦理院民喪葬事務之費用支應規定如下: (一)亡故院民無遺產者,其喪葬費用由本院編列院民喪葬費用支應。 (二)亡故院民留有遺產現金足以支應喪葬費用者,喪葬費用全數由院民 遺產現金支應。 (三)亡故院民留有遺產現金,現金不足以支付喪葬費,且由本院辦理喪 葬時,其喪葬費不足部分,由本院公務預算先行支付,並於遺產繼 承或移交遺產管理人時以亡故院民遺產總值範圍內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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