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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4)北市浩院社字第10430265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7月13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運用民間資源,符合公 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且有效依照捐贈者意願執行業務,特訂定 本計畫。
  • 二、外界捐贈財物予本院,統一由社工組受理,如為非上班時間,則由總 值人員處理後轉交社工組處理後續事宜。
  • 三、接受外界捐贈財物應開立本院正式收據,郵寄或交付捐贈人。
  • 四、接受捐贈財物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現金:外界捐贈本院之現金(包括現款或支票),由社工組會辦行 管組、會計室予以收帳,存入本院代收款專戶,並按捐贈人之指定 用途處理。如為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兌換為新臺幣後,核實入帳 。 (二)物資: 1.外界捐贈之物資,由社工組受理登記及寄發收據,並依物資類別 與用途分配予院民或交相關單位運用。 2.外界捐贈之設施設備,於會辦行管組後,依相關規定辦理物品登 記,並送相關單位分配或運用;其現存價值在新臺幣壹萬元(含 )以上者,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登記。 (三)郵政劃撥專款: 1.郵政劃撥專款,除捐贈人另有指定用途外,均用於本院院民福利 相關事項。 2.郵政劃撥之專款,由社工組收訖郵政劃撥通知單後會辦行管組、 會計室予以收帳,存入本院代收款專戶,並按捐贈人之指定用途 處理。 (四)接受之捐贈,其為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者,應依會計程序入帳。
  • 五、本院接受外界捐贈財物,應尊重捐贈人之意願列為專款專用或專物分 配,款項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福利服務金:提供本院辦理各項院民活動、志願服務、老人福利及 相關福利事項支出。 (二)醫療服務金:院民無力負擔之看護費用及醫療相關費用之補助。 (三)加菜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發放院民伙食加菜金或用於院民膳 食。 (四)慰問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發放院民節慶慰問金及九十歲以上 長者之祝壽禮金。 (五)設施設備費:改善院舍、硬體設施、長者居住環境。 (六)節慶祭祀專款:各項節慶活動、祭拜、普渡及祈福法會支出。
  • 六、捐款支出運用程序如下: (一)支用單位應專案簽報核定後支用,內容應包括用途、需求評估、經 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二)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支用單位初估所需經 費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者,俟核定後,交由行管組辦理採購作業 ,所需經費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上者,須先經社工組召開審查會議 ,審查通過後,再交由行管組辦理採購作業。
  • 七、前點審查會議成員由本院副院長、秘書、行管組、社工組、保養組、 致中組、致和組、會計室等單位主管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採購金額 新臺幣貳拾萬元(含)以上另由行管組推薦聘請專家學者一名。
  •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支用單位負責相關資料蒐集,社工組召開審查會議提 案討論,審查成員得視情況之需要進行實地勘察,並製作詳實紀錄 。 (二)審查重點: 1.用途應符合捐款者指定之對象及用途。 2.經費概算編列應合理。 (三)審查會議決議事項應簽奉核定。
  • 九、稽核:各項採購、經費支用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會計有關規定審查 。
  • 十、公開徵信及備查: (一)外界捐贈之財物,收支及運用情形每月公開徵信之,並陳報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備查。 (二)支用單位運用外捐款項採購設施設備金額達新臺幣壹萬元(含)以 上者,核銷憑證奉核後影本交社工組陳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十一、個人或團體之捐助,依左列規定獎勵之: (一)捐款(物)新臺幣貳仟元以上不滿壹萬元者,由本院致贈感謝卡 。 (二)捐款(物)新臺幣壹萬元(含)以上不滿壹拾萬元者,由本院頒 給感謝狀。 (三)其餘獎勵措施依臺北市民間捐助醫療補助專款管理及運用要點等 相關辦法辦理。
  • 十二、本計畫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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