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4)北市浩院社字第10430267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4年7月13日生效
  • 一、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老人服務工作,以豐富院民老年生活,提 升院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補助對象: 參與本院院慶園遊會攤位設置、提供活動表演節目或院民服務之社團 、民間團體、公司行號、私立學校及個人。
  • 三、補助標準: (一)團體或個人申請。 (二)同一年度內每 1個團體或個人同一項目限申請 1次。 (三)同一年度內同一項目申請額度上限不得超過2500元。
  • 四、補助項目及內容: (一)項目一:園遊會攤位 1.補助內容:須提供適合院民之生活用品、紀念品、食品、遊戲或 專業服務,若為生活用品、食品或紀念品等有形物資,以準備 2 50 份以上為原則。 2.補助範圍:包括食材、遊戲器材、紀念品、設備工具等各項用品 之費用及攤位人員之車資。 (二)項目二:表演節目 1.補助內容:須提供 5 分鐘至 10 分鐘之動態表演,如歌唱、舞 蹈、魔術等。 2.補助範圍:包括演出、道具、設備、服裝及車資等費用。 (三)項目三:服務團體 1.補助內容:協助行動不便院民參與園遊會攤位各項兌換活動及觀 賞表演節目等,服務人員至少 30 人以上。 2.補助範圍:服務團體人員車資等費用。
  • 五、申請期間:本院院慶舉辦日前 25 至 40 個工作天內(截止日如遇假 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六、應備文件:本院院慶園遊會服務申請表(由本院提供)。
  • 七、審查方式及原則: (一)方式:書面審查。 (二)原則: 1.園遊會攤位: (1)食品類:須新鮮、未過期,不得提供菸酒類產品或違法食品。 (2)遊戲類:遊戲道具及進行方式,應符合院民身心狀況且不得具 危險性。 (3)紀念品類:有保存期限之產品不得過期,提供之物資不得具危 險性。 2.表演節目:表演內容不得具危險性,並不得藉故推銷產品或宣揚 政治、宗教理念及違反公序良俗等。 3.服務團體:受服務院民名單由本院提供,每位院民服務人數以 1 位為原則,特殊情況可增加 1 位,但須經本院同意。
  • 八、請領方式:團體代表人或申請人於補助經費請領清冊簽名或蓋章。
  •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團體或個人應依本院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 無法執行者,應敘明理由主動通知本院後據以執行,凡未經本院同 意擅自變更原申請項目之內容者,或本院查核時發現未經本院同意 擅自變更計畫者,本院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項百分之十至 全部。 (二)受補助團體或個人如於活動當天違反申請項目之審查原則,傷害本 院名譽及形象,本院得視情節輕重,拒絕其申請參與院慶活動及停 止其補助 1 至 3 年。 (三)受補助團體或個人如於服務院民過程中造成院民身心有所損傷,本 院得視情節輕重,拒絕其申請參與院慶活動及停止其補助 1 至 5 年。
  • 十、本作業規範經報社會局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