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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動字第1106012922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1年7月30日起生效
  • 壹、目的 為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廣徵本市熱心公益並具有愛護動物觀念之民 眾,協助政府推動「街犬絕育防疫 TNVR 執行計畫」、動物保護案件 調查、在地宣導動物保護觀念與飼主責任教育、協助家戶飼養犬隻普 查,推動全面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動物源頭管理工作,並依 據志願服務法、動物保護法第 23 條及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 要點規定,召募長期固定志願服務之「地區義務動物保護員」(以下 簡稱義務動保員或志工)。
  • 貳、主辦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
  • 參、辦理期間 自 104 年 2 月 5 日起。
  • 肆、服務對象及內容 一、服務對象:臺北市市民及動物。 二、服務項目: (一)協助指認兇猛具攻擊性街犬之精確捕捉:接獲兇猛具攻擊性的街犬 通報時,由義務動保員協助指認查證,以利本處精確捕捉問題犬隻 ,維護公共安全。 (二)辦理「街犬絕育防疫 TNVR 執行計畫」之街犬管理與溝通協調: 督導民間團體辦理所屬 TNVR 實施區域之環境維護工作、協助區里 民眾與民間團體之溝通協調,以減少衝突,提升計畫執行成效。 (三)協助查察動物保護案件:主動舉報動物疏縱、棄養或動物虐待等案 件,協助動物保護案件查察搜證(本項應於動物保護檢查員指導下 進行)。 (四)協助宣導動物保護觀念:在地宣導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觀念、TN VR 計畫等政府推動政策,使愛護動物觀念深入民間,提升本市動 物福利。 (五)協助實施區域家戶飼養犬隻普查:TNVR 實施區域家戶飼養犬隻普 查,推動全面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源頭管理工作。 三、服務地點:臺北市。 四、服務時間:每次至少連續服務 2 小時,並視實際需要分配及調度。
  • 伍、召募對象及方式 一、召募對象:年滿 18 歲以上,具國中以上學歷,有服務熱忱,本身對 動物特別喜愛,並謙遜有禮具親和力,對動物知識有興趣,身心健康 未罹患法定傳染病之民眾。 二、召募方式:於本處網站公開召募,報名者經面談了解服務動機及確認 服務之意願後,甄選與錄取適任之志願服務人員接受教育訓練。
  • 陸、訓練方式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對志工辦理下列教 育訓練: 一、基礎教育訓練:依據內政部規定完成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取 得方式得採用臺北 e 大( http://elearning.taipei.gov.tw/)線 上網路課程、衛生福利部補助辦理之統一訓練或臺北市社區暨志願服 務推廣中心等單位所核發之訓練證明。訓練時數及課程如下,合計至 少 12 小時: (一)志願服務的內涵(2 小時) (二)志願服務倫理(2 小時) (三)自我瞭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2 選 1,2 小時) (四)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 小時) (五)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 小時) (六)志願服務發展趨勢(2 小時) 二、特殊訓練:由本處辦理,並得採用 3 年內參與本處或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主辦或委辦之相關訓練課程結業時數證明文件抵用本項訓練時數 ,課程內容如下,至少 12 小時: (一)動物保護法令簡介(2 小時) (二)動物疾病及醫療常識介紹(2 小時) (三)動物生命教育與安樂死(2 小時) (四)動物行為觀察與簡易親和訓練(2 小時) (五)提升與民溝通協調能力(2 小時) (六)本處簡介及志工制度介紹(2 小時) 三、專業訓練:提供在職義務動保員之專業知能訓練,依任務性質與專業 需求安排相關訓練或實習課程。
  • 柒、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志工應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志工應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捌、志工之待遇與福利 一、義務動保員屬無給職,另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與「臺北市政 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第 11 點規定由本處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 二、凡依本處排班提供志願服務、邀請參與活動、全程參與本處召開之志 工會議或幹部會議、參與本處舉辦之講習及訓練、協助執行街犬之精 確捕捉或各項動物保護案件稽查行動之義務動保員,當次連續服務時 數滿 3 小時以上者,每人每次補助志工餐點及交通費 110 元(包 含誤餐費 80 元、交通費酌給來回各 1 段公車費 30 元)。 三、義務動保員得享有本處不定期公告提供志工之福利或獎勵措施。
  • 玖、志工之管理及輔導 一、本處設置志工督導人員 1 人,負責督導、管理、訓練志工與活動規 劃等行政管理及志願服務事項協調工作。 二、義務動保員依不同任務性質分組,每組志工由組內人員互相遴選 1 人擔任組長。各組組長負責與本處聯繫服務工作項目與統籌性業務, 並協助於每季會議召開前,彙整工作成果及問題反映。 三、召開志工會議及幹部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聯繫會議,每年至 少各別召開 1 場次。 四、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辦理,凡依計畫完成基礎教育與特殊教育訓練經本處審查合格者, 核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工從事服務工作時應配戴識別證, 針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紀錄冊由志工使用 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 者,將予以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得申請補發。
  • 拾、志工之考核 一、考核辦法: (一)每月由組長彙集組內志工服勤簽到、退及受訓研習會簽到、退相關 書面紀錄,交付志工督導人員統計出勤時數,並做為年終考核依據 。 (二)義務動保員表現優異且具特殊貢獻事蹟者,得由各組組長、志工督 導人員或督導長官列舉具體事實,予以表揚或獎勵,並做成書面紀 錄納入年終考核。 (三)如志工發生違紀事件,該志工所屬組長應於違紀事件發生 1 週內 將書面記錄交付志工督導人員彙辦簽報,並視情節輕重針對違紀志 工加強輔導、調整工作或停止其服務;如情節重大者,另視需要召 開臨時考評會,並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四)志工考核會議:志工考核期間至每年 12 月 31 日止,並於次年 1 月份召開會議,依志工服勤、研習與活動參與狀況、年度特殊貢獻 事蹟或違紀事件辦理綜合考核,由本處人員組成考核小組,成員包 括本處處長、副處長、技正、業務組(隊)長、志工督導人員,必 要時得邀請各組志工組長擔任考評小組成員。 二、終止服務: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取消其志工資格,並收回服務證 與註銷證號: (一)報名資料登載不實或欺瞞隱匿,經查屬實者。 (二)當年服務總時數未達 72 小時者。 (三)私自向民眾收取不當之費用或假藉機關、機構或本處名義私自在外 活動、募款或圖利者。 (四)於公開網路資訊平台披露案情、個資及未經同意將本處內部訊息公 布,或直接對外發表不當言論誤導民眾觀念,有明顯詆毀本府或本 處形象之言行,經勸導仍不改善或不服告誡者,如情節重大且經查 證屬實者,將逕予公告註銷其志工資格。 (五)違反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等法令或本處相關規定者。 三、法律責任:志工依本處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益者,由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未經本處指示進行 志願服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處對之有求償權。如經終止志工 資格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 拾壹、志工之獎勵 一、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等需求,得檢具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每年服務成果及綜合考核分數積優之前 3 名及具特殊貢獻者,頒 發榮譽狀並於處務會議公開表揚。 三、服務績效特優,其優良事績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得推薦由本府予 以公開表揚,或邀請參加鼓勵性活動,或推薦參加府外單位之表揚 。 四、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 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 拾貳、經費來源 依市議會審定通過本處當年度之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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