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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研展字第10530269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為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的理念,提升公民參與及政府決策品質,俾使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公民咖 啡館活動之流程更臻完善,特訂定本活動須知。
  • 二、執行機關為廣納各方意見,形成共識,藉由團體智慧,建構行動規劃及執行,得舉辦公 民咖啡館活動。 各項民意蒐集工具均有其侷限性,公民咖啡館結論可能破碎,使用前應審慎評估使用目 的與效益。公民咖啡館僅為民意蒐集工具之一,執行機關辦理前應有明確的政策目的或 想法,活動辦理後之結論應以適當方式回復參與者,說明意見採納情況與處理進度,以 體現公民參與的意義。
  • 三、活動進行之作業程序 (一)活動前準備作業 1.活動舉辦地點、時間:執行機關應選擇於適當時間、地點,以公開方式舉辦, 並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透過執行機關、本府網站與適當媒體對外發布。 2.執行機關應於活動前公告下列事項 (1)活動討論主題、子題及相關討論參考資訊。 (2)日期、進行時間及場所。 (3)徵求參與人數。 (4)執行機關或議題需求機關之名稱。 3.活動地點:活動舉辦場所應經適切評估,以確保活動進行及人員參與的可及性 與安全性。 4.活動報名:執行機關可依實際作業情況採網路、傳真、通信或親自報名,且接 受報名時間不得短於一週,並於 活動前一週連繫參加者有關出席事宜與相關 規定。 5.相關人員活動培訓:執行機關若是首次舉辦,或工作人員未曾接受過相關活動 訓練或講習,應於活動前辦理至 少一場培訓,以確保工作人員了解活動執行 方式。各機 關亦應自行納管其所屬曾參加公民咖啡館活動運作講習之同仁名 單,俾利機關或本府辦理活動時統籌調度。 (二)活動中進行之程序事項 1.主持人: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 協助。 2.進行原則: (1)活動開始時應由主持人說明活動進行方式及目的。 (2)參加者得自由表達意見,討論期間由各桌長負責各議題的討論進行,並力求 各方意見均衡表達。 (3)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致活動無法續行時,執行機關得依職權中止活動。 (三)舉辦活動之成果展現 1.紀錄:活動各桌結論應作成文字紀錄,由執行機關於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完成 。 2.紀錄公開:活動結論紀錄與辦理情形應於活動執行機關網站公開至少三十日, 並採用適當方式以執行機關名義通知所有參與者。 3.報告書:執行機關應於活動後三十日內作成報告書,納入參與者陳述意見內容 及機關辦理情形,並說明意見採納情形或未採納之原因。 4.執行機關或議題需求機關應對活動所獲結論提出妥適之政策規劃,若未獲足夠 的政策立論支持,應採其他方式擴大探詢民意,使政策制定方向符合民意需求 。
  • 四、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民意蒐集活動時,得參考本活動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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