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子島地區加速發展、儘 早解禁目標,協助該地區製造業遷移、安置或轉型升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措施 (一)本府為結合各相關單位資源,協助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遷移、安置或轉型升級 之需求,組成本府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提供聯合服務。 (二)本小組將協助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業者妥適申請、運用本府或中央機關輔導資 源,提供工業、科技園區用地轉介、財務融資、企業轉型升級、拆遷補償及勞動 就業等服務,協助該產業開發轉型。
- 三、輔導對象 (一)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 (二)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所僱勞工。
- 四、本小組成員及分工事項 (一)組成成員: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產業局專門 委員 1人兼任,統籌本小組之運作;成員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本市商業處、本府 勞動局(就業服務處)、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 環境保護局各指派代表組成,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或單位參加。 (二)分工事項: 1.本府產業發展局: (1)工業用地轉介。 (2)製造業遷移至其他地區之工廠登記輔導。 (3)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之投資獎勵、創新研發補助、品牌建立補助及創業 補助。 (4)本市融資貸款行政支援暨企業關懷輔導計畫。 (5)本市科技園區用地轉介。 2.本市商業處:公司及商業登記諮詢。 3.本府勞動局(就業服務處): (1)就業輔導。 (2)失業給付。 4.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區段徵收範圍建物作營業使用之拆遷補償。 5.本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法令諮詢。 6.本府環境保護局:遷移至其他地區之新設立工廠環保設施審查。
- 五、執行方式 (一)初期輔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提供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業者(列管 286家)相關 協助輔導資料,並彙整需求後,安排本小組相關機關,共同前往服務。 (二)有關輔導期程起訖時間,將配合本府政策及本市社子島專案辦公室規劃期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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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產業工字第10632485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06年7月4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協助社子島地區製造業遷移、安置或轉型升級之輔導小組運作機制;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協助社子島地區製造業遷移、安置或轉型升級之輔導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