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子島地區加速發展、儘 早解禁目標,協助該地區製造業遷移、安置或轉型,特訂定本運作機制。
- 二、措施 (一)本府為結合各相關單位資源,協助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遷移、安置或轉型需求 ,將依本運作機制籌組本府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提供聯合服務。 (二)本運作機制將協助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業者妥適申請、運用本府或中央機關輔 導資源,提供工業、科技園區用地轉介、財務融資、企業轉型升級、拆遷補償及 勞動就業等服務,協助該產業開發轉型。
- 三、輔導對象 (一)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 (二)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所僱勞工。
- 四、本小組成員及分工事項 (一)組成成員: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產業局專門委員 1人兼任,統籌本小組之運作;成員由本市商業處、本 府勞動局(就業服務處)、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 各指派代表 1人組成。 (二)分工事項: 1.產業局: (1)工業用地轉介。 (2)製造業遷移至其他地區之工廠登記輔導。 (3)「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投資獎勵及創新研發補助、品牌建立補助、創 業補助。 (4)本市融資貸款行政支援暨企業關懷輔導計畫。 (5)本市科技園區用地轉介。 2.臺北市商業處:公司及商業登記諮詢。 3.勞動局(就業服務處): (1)就業輔導。 (2)失業給付。 4.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區段徵收範圍建物作營業使用之拆遷補償。 5.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法令諮詢。 6.環境保護局:遷移至其他地區之新設立工廠環保設施審查。
- 五、執行方式 (一)初期輔導由產業局提供本市社子島地區製造業業者(列管 286家)相關協助輔導 資料,並彙整需求後,安排本小組相關機關,共同前往服務。 (二)有關輔導期程起訖時間,將配合本府政策及本市社子島專案辦公室規劃期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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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工字第1053003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5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