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產業公字第106331466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6年9月15日生效
  • 壹、計畫背景 為推動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於 104 年 4 月至 105 年 3 月間 達成機關及民生節電 2% 目標,落實節電雙重目標,鼓勵工商業導 入智慧節電系統、落實節能改善措施,並協助國內智慧綠能產業之發 展,特訂定計畫。
  • 貳、計畫期程與申請資格 一、本計畫分為智慧節電補助(以下簡稱「補助」)及節電獎勵(以下簡 稱「獎勵」)計畫,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作業流程請參考附件 一。 二、執行期程: 104 年 4 月 1 日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三、「補助」及「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及其所須具備要件: (一)依法設立於本市並辦妥營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本市商辦大樓管理委員會,且大樓使用者均為前款所訂之公司或商 號。 四、申請人提出之「補助」或「獎勵」計畫,須待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 ,依據其申請計畫規定以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補助款或節電獎 勵金,節電率計算基期與計算方式如下: (103 年 4 月~104 年 1 月)用電量-(104 年 4 月~105 年 1 月)用電量 節電率(%)=─────────────────────── (103 年 4 月~104 年 1 月)用電量
  • 參、節電補助計畫作業規定 一、補助項目 (一)能源監控管理系統(Energy Menagement System,簡稱 EMS):係 指可藉由手持式行動裝置或電腦設備調控,調控設備運轉排程、設 備操作參數或變頻控制系統等軟硬體設備。 (二)空調系統用能設備: 1.冷氣不外洩設施:自動門、空氣簾。 2.空調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空調主機、冰水泵、區域水泵、冷 卻水泵、冷卻水塔、空調箱、小型送風機。 (三)照明系統用能設備:LED 燈具或汰換後之單項節電率高於 50% 以 上之照明設備。 (四)因節能改善所需之材料、零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及控 制系統等)及其工程施作等所支出之費用。 二、補助金額: (一)每一智慧節電補助計畫核算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 百萬元為上限 。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之節電率(%),核算補助比例(%)如下:
    獨立建置能源監控管理系統
    節電率(%) 大於 0 ,小於 1 1 以上,未 達 1.5 1.5 以上, 未達 1.99 2 以上
    補助比例(%) 5 15 25 35
    獨立建置用能設備
    節電率(%) 大於 0 ,小於 1 1 以上,未 達 2 2 以上,未 達 3 3 以上
    補助用能設備比 例(%) 3 8 12 15
    建置能源監控管理系統及其所屬用能設備
    節電率(%) 大於 0 ,小於 1.5 1.5 以上, 未達 2.5 2.5 以上, 未達 4 4 以上
    補助 EMS 比例 (%) 5 15 25 35
    補助用能設備比 例(%) 3 10 15 20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節電補助:104 年 9 月 30 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完工查驗: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 月 31 日提送 完工驗收報告書及應備文件。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所指定處所 (寄送以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商業智慧 節電補助計畫」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1.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二)1 式 2 份。 (2)103 年 4 月至 104 年 1 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 證資各 1 式 2 份料及其電子檔(掃描檔)。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報 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本局得審查申請人提出補助項目金額之合理性,並參酌相關費 用之市場價格,酌予修正。 2.申請完工查驗 (1)完工驗收報告書 1 式 2 份(含改善前、後現場照片及收受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四)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附 件六)。 (3)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其影本各 1 份,其 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 EMS 建置費用 及節能設備費用應分別開立註明(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 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 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 104 年 5 月 1 日 至 105 年 1 月 31 日期間。 (4)於 105 年 2 月 15 日前提送 103 年 4 月至 104 年 1 月期間各月份台電公司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 1 式 2 份(須 註明與正本相符)。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 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電 成效驗證使用。 五、查驗:分為書面查驗及現場查驗,申請人繳交完工驗收報告相關資料 後,須配合本局或協辦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一)現場查驗:依申請人提送之完工驗收報告書以抽查方式進行。 (二)書面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請 人須配合補正。
  • 肆、節電獎勵計畫作業規定 一、說明: 申請人依節能業務規劃推動現況,透過用能設備之操作管理方式落實 節能改善,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 電獎勵金。 二、獎勵金額: (一)每一申請計畫核定之獎勵金額以新臺幣 1 百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節電率(%),核算獎勵金費率(元/度)計算基 準如下:
    獎勵金費率計算基準
    節電率 (%) 大於 0 ,未達 1 大於 1 ,未達 2 大於 2 ,未達 3 大於 3 ,未達 4 大於 4 ,未達 5 5 以上
    獎勵金 費率( 元/度 ) 0.1 0.4 0.5 0.6 0.7 0.8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獎勵:104 年 9 月 30 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105 年 2 月 15 日以前提送節電成效報告書 及應備文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所指定處所( 寄送以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商業智慧節電 獎勵計畫」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三)1 式 2 份 2.103 年 4 月至 104 年 1 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 資料及其電子檔(掃描檔)1 式 2 份。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報備 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節電成效查驗 申請人提送下列應備文件送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或協辦單 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1.節電成效驗收報告書(含 104 年 4 月至 105 年 1 月期間 之用電資料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五 )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附件 六)。 3.105 年 2 月 15 日前提送 103 年 4 月至 104 年 1 月期 間各月份台電公司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 1 式 2 份(須註明與 正本相符)。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 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 用。 五、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請人須配 合補正。
  • 伍、撥款規定 一、申請「節電補助」或「節電獎勵」計畫經完工驗收或節電成效查驗通 過者,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依實際達成之節電率及節電量,核 算補助款或節電獎勵金,匯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補助款支應。補助款及獎勵金之總經費,以 補助經費額度為限。
  • 陸、駁回、撤銷及廢止規定 一、申請案之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 (二)申請補助項目不符合第參點之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獲獎 勵,並追回補助款或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並經主管單位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依限 履行。 (三)未經主管單位同意,擅自變更改善計畫。 (四)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五)同一計畫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節電補助、獎勵或評比獎賽活動之 獎金等。 (六)申請補助或獎勵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 柒、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或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