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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工字第1043089970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7月13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 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升級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並積極誘導民間投資開發 高附加價值產業,特於 99 年 9 月 8 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提供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房屋稅、地 價稅、融資利息補貼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與創新研發費用補助等 投資誘因,吸引企業前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投資。 為強化產業發展政策工具之彈性與多樣性,擴大嘉惠本市中小企業及招商 引資,本府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修法增訂勞工薪資及房地租金等補貼 項目,及明定分公司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得申請獎勵補助;另為 鼓勵產業創新研發與品牌加值、促進本市產業創新群聚、提升產業之創新 創業發展能量,本府再於 103 年 6 月 10 日修法提高研發補助金額及 增訂從事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創業等計畫者得申請補助,期引導民間資 金投入,鼓勵後起之創新者,型塑本市成為亞太創新創業基地。 一、申請資格 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品牌建立費用 之補助: (一)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二)品牌建立計畫未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二、申請期限 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品牌建立計畫書 5 份及電子檔。 (三)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5 份;外國公司應附外國 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 5 份。 (四)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 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 之。 (五)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5 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六)最近一個月開立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各 5 份。(含 國稅及地方稅各 5 份,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 (七)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5 份。 (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收據,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 者須檢具任職證明或薪資領取證明或扣繳憑單等證明文件。) 《備註》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計畫內容 申請人所提「品牌建立計畫」係指建立新創品牌、既有品牌升級或再 造,具有開發新客群、新市場或建立新通路,並有助提升品牌價值與 能見度之效益,且計畫內容具有可驗證指標。 已獲本市研發計畫補助且結案優良或具連結臺北城市意象及特色者, 得優予考量。 五、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本計畫期程以不超過 1 年 6 個月為原則。 (二)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場地租金及布置費、文宣品製作費、 委外費、參展費用等科目(詳參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建立補助計畫 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三)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最高申請補助 500 萬 元。 (四)會計報告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六、審議作業及核定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 30 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 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補正日起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 延長 30 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申請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 體發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 8 條之規定,品牌建立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經營 能力、品牌建立計畫之創新性、品牌建立計畫之可行性、品牌建立 計畫之預期效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等。 (三)申請人得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回饋內容及具 體作法,包含捐款本府、投入社會公益、提供民生研發產品贈與社 會福利機構、協助社會福利事業銷售商品、提供弱勢族群就業機會 、提供工讀實習之機會、員工加薪分紅、對生態環境保護及污染防 治、學術界、公益團體、弱勢團體…等之貢獻,增列社會公益之投 入、建立平台作創新成果之擴散應用或結合研究機構、公益團體、 產業界、弱勢族群等推廣活動或發表會、與學術界進行交流與研究 並提供創新經驗與歷程或於學校講座進行演講或其他配合本府施政 需求之作為,以及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 本辦法第 8 條有關「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 ,核予適當之獎勵及補助。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 流程如附件 1。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 30 日內,請依核定函 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意見 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七)對審議結果如有疑義,請洽本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電話: 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 6625、1428) ,可提供專人 輔導、轉介服務;另對本通知函如有不服,得自本通知函送達之次 日起 30 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2 樓北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 市府路 1 號 8 樓東北區),如有任何訴願相關疑問,請撥 199 9 【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法務局或該局網站 http://www. legalaffairs.taipei.gov.tw 查詢。(參考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訴願書係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七、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第一期請款作業 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通知,於 30 日內向本局請領第一期款並檢 附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 50% 。(但修正計畫內容繁 複者,最長得延長 30 日)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核准通知函 1 份。 4.計畫歲出預算分配表 1 份。 5.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 1 份。 6.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正本或一般定期存單正本(2 選 1)及回 覆函正本 1 份。 7.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一式 7 份。 《備註》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 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二)提供擔保 1.受補助者請領第一期款時應同時檢具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經 質權設定之一般定期存單(2 選 1),金額為第一期補助款之 3 0% 。 2.前開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得委由第三人保證並由其向銀行提供 擔保,取得合於前開所約定方式之銀行履約保證書代之,或經設 定質權之一般定期存單為擔保代之,其定期存單期間及設質期間 均不得少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 3 個月,並交付一般定期存 單、質權設定回覆函、行使質權通知、質權消滅等相關設質文件 。 3.定存單設質,受補助廠商所提交之銀行回函必須載明如下文字: 「本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 (三)第二期請款作業 受補助者應依計畫經費動支情形覈實報銷,並於本計畫結案報告經 本局審查通過後,依審查結果檢具修正後總結報告、經會計師簽證 之查核報告及下列文件申請撥款: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核准通知函 1 份。 4.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 1 份。 5.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正本 1 份。 6.膠裝版修正後總結報告書一式 5 份。 《備註》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 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八、經費收支處理 (一)受補助者應設立金融機構乙存專戶並獨立設帳管理,俾利補助款撥 付及核銷作業。 (二)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內部憑證則應依 會計程序辦理,並由申請人之負責人簽署。 (三)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書中各年度所列之用途,運用補助款;其中人事 費用應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稅,其餘事項悉依本局所定會計科 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或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結案後,補助款如有剩餘,應於 15 日內不計利息繳回本局 。 (五)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逕行持受補助者提供之銀行履約保證 金保證書或設定質權之一般定期存單向銀行請求付款,如本局未能 取得前揭應繳回之補助款,得提交仲裁或提出訴訟。因未繳回或延 遲繳回,致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 用、利息等,概由受補助者全額負擔。 (六)本計畫支出之各項憑證受補助者應妥善保管,與本計畫相關之文件 、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經費不得核銷。 (七)受補助者應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順序,連同原始記帳憑證,彙訂 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 計資料儲存體暨處理手冊應妥為保管備查。 (八)會計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 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 減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議機關同 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受獎勵或補助者 酌減嗣後申請獎勵及補助款,並得停止獎補助一至五年。 (九)受補助者應於結案報告時提供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報告。 (十)計畫經費於查核後,如本局提供之補助款占計畫經費比例超過 50 %(含)時,超出部分應繳回本局。 九、報告及查核 (一)期中報告:受補助者應依本局規定之期中查核報告時間,並於期限 內將本計畫執行及經費動支情形,依規定格式提交工作進度及會計 報告電子檔。 (二)結案報告:受補助者應於本計畫結案前,依規定格式提出結案報告 一式 5 份,報請本局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於 30 日內提交修正後 總結報告一式 5 份(含電子檔)及會計師簽證正本一式 1 份。 (三)除期中、期末查核外,本局得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並會同相關機 關派員就計畫執行進度、內容品質、成果效益及經費支用情形進行 實地查核,受補助者須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四)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參與本計畫執行之成員應據實填寫工作 紀錄簿,並對本計畫成果建立完整之資料管理檔案。 十、計畫變更或終止 (一)計畫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增 加補助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理作 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於本計畫期間屆滿前 30 日內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惟執行 期間不得延長。 (二)計畫終止:本計畫於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以及不 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時,本局與受補助者皆得提出具體理由 終止計畫。惟若由受補助者提出申請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經 本局同意並以書面通知始生終止效力。 十一、撤銷或廢止 (一)受補助者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情事、違反政府 法令或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本局將撤銷原核准處分,已發 給之補助,將追繳並加計利息;其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 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書內容有重大落差。 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落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 查核,或本計畫成果報告經審查不合格,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 而屆期未改善。 4.未依補助款或補貼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5.請領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 6.其他違反法令行為,其情節重大。 十二、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惟本府 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 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二)申請人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 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 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本局因此受有損害者,應賠償本局 所受之一切損害。 (三)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品牌建立計畫重複請領其他獎勵及補助。 (四)申請人自遞件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本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 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 混淆之行為。 (五)本局確保審議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所有審議結果均由本局正式 函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不得因申請補助,誇大成果效益,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 認本局保證本計畫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七)申請人所執行之計畫應符合清潔生產概念,不得有危害人體、污 染環境或危害公共危險之虞者。 (八)受獎勵及補助者於計畫期間及計畫結束後三年內應配合事項: 1.受獎勵及補助計畫成果效益追蹤。 2.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會、展示會及記者會。 3.因應本局要求,於計畫文宣加註本府形象廣宣標誌。 4.擔任本局創業業師及產業輔導顧問。 (九)申請人申請本自治條例之品牌建立計畫每年度以申請 1 案為原 則。 (十)申請人申請獎勵及補助準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關係人交易之 迴避原則。 (十一)若申請人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 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本局得停止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十三、申請文件自我檢核表(如附件 2) 十四、服務窗口與專屬網站 (一)服務窗口: 本計畫採隨時受理,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產業獎勵補 助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工商服務科),電話 1999 轉 6625、1428 (外縣市 02-272088 89 轉 6625、1428) 。 (二)專屬網站: 相關法令、申請書、品牌建立計畫書格式、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 建立補助計畫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請至臺北市政 府產業發展局網站 www.doed.taipei.gov.tw 或臺北市產業發展 獎勵補助計畫專屬網站 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ov.t w 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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