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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產業工字第106305766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6年3月24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 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升級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並積極誘導民間投資開發 高附加價值產業,特於 99 年 9 月 8 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提供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房屋稅、地 價稅、融資利息補貼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與創新研發費用補助等 投資誘因,吸引企業前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投資。 為強化產業發展政策工具之彈性與多樣性,擴大嘉惠本市中小企業及招商 引資,本府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修法增訂勞工薪資及房地租金等補貼 項目,及明定分公司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得申請獎勵補助;另為 鼓勵產業創新研發與品牌加值、促進本市產業創新群聚、提升產業之創新 創業發展能量,本府再於 103 年 6 月 10 日修法提高研發補助金額及 增訂從事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創業等計畫者得申請補助,期引導民間資 金投入,鼓勵後起之創新者,型塑本市成為亞太創新創業基地。為了建構 更符合創業者需求的創業環境,本府於 104 年 7 月 11 日修法,提高 補助款級距、取消質押設定、計畫書格式簡化等,新增「天使投資補助計 畫」,連結民間天使投資人,投資臺北市新創企業;為加速提供創業者協 助,本府再於 105 年 12 月 09 日修法簡化各項計畫書表與提供線上申 辦案件,打造優質創業生態,提供從創業、研發、品牌到新投資之全方位 獎勵補助,在企業發展中即時助一臂之力。 一、申請資格 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創新育成 費用之補助: 1.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2.其他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學校,或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之財團法人、社 團法人。 3.創新育成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二、申請期限 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1 份。 (二)創新育成暨天使投資補助計畫書 1 份及電子檔(依申請內容檢附 創新育成補助計畫書或天使投資補助計畫書)。 (三)公司、商業、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核准設立登記、變更相關證明 文件 1 份;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 表 1 份。 (四)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 報書」 1 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 1 份。 (五)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1 份。 (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 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 《備註》 1.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 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 註明「與正本相符」。 2.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 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 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四、計畫內容 (一)創新育成補助 申請人所提「創新育成補助計畫」係指培育新創企業,並具有共同 工作空間、業師輔導、資金媒合、人才媒合、課程講座或技術引進 等育成功能,且計畫內容具有可驗證指標。 (二)天使投資補助 申請人所提之「天使投資補助計畫」係指投資及培育依法於本市設 立登記未滿 3 年之新創企業或創業團隊,包含資金投入、提供共 同工作空間、業師輔導、技術引進或商機媒合。 前項新創團隊須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於本市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 五、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本計畫期程以不超過 2 年為原則,且不得短於 8 個月。 (二)申請補助經費 1.創新育成補助:申請補助總經費最高新臺幣 300 萬元。 2.天使投資補助:申請補助總經費不超過計畫總投資金額 10% , 最高新臺幣 300 萬元。 (三)補助款編列請依據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育成暨天使投資補助計畫會 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辦理,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專家 學者審查、出席及諮詢費、講師費、委託勞務費、場地租金及布置 費、文宣品製作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及房地租金等科目。 (四)會計報告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六、審議作業及核定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 30 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 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補正日起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 延長 30 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申請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 體發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 8 條之規定,創新育成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經營 能力、創新育成計畫之創新性、創新育成計畫之可行性、創新育成 計畫之預期效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等。 (三)申請人得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與計畫內容具 有相關性之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惟不得以現金捐贈方式進行,而 申請人所提出之回饋內容,將外加於工作項目之外,其占比最高為 5% ,期末如未達成時,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社會回饋屬鼓勵性 質,其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 8 條有關「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核予適當之 獎勵及補助。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 流程如附件 1。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 30 日內,請依核定函 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意見 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七)對審議結果如有疑義,請洽本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電話: 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 6625、1428) ,可提供關懷 輔導、轉介服務;另對本通知函如有不服,得自本通知函送達之次 日起 30 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2 樓北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 市府路 1 號 8 樓東北區),如有任何訴願相關疑問,請撥 199 9 【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法務局或該局網站 http://www. legalaffairs.taipei.gov.tw 查詢。(參考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訴願書係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七、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第一期請款作業 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通知,於 30 日內向本局請領第一期款並檢 附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 50% 。(但修正計畫內容繁 複者,最長得延長 30 日)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計畫歲出預算分配表 1 份。 4.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一式 4 份。 (二)第二期請款作業 受補助者應依計畫經費動支情形覈實報銷,並於本計畫結案報告經 本局審查通過後,依審查結果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款: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正本 1 份。 4.膠裝版修正後總結報告書一式 4 份。 《備註》 1.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及修正後總結報告於核准用印後退還 1 份。 2.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 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 註明「與正本相符」。 《備註》 1.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及修正後總結報告於核准用印後退還 1 份。 2.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 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 註明「與正本相符」。 八、經費收支處理 (一)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內部憑證則應依 會計程序辦理,並由申請人之負責人簽署。 (二)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書中各年度所列之用途,運用補助款;其中人事 費用應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稅,其餘事項悉依本局所定會計科 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或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結案後,補助款如有剩餘,應於 15 日內不計利息繳回本局 。 (四)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逕行持受補助者提供之銀行履約保證 金保證書或設定質權之一般定期存單向銀行請求付款,如本局未能 取得前揭應繳回之補助款,得提交仲裁或提出訴訟。因未繳回或延 遲繳回,致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 用、利息等,概由受補助者全額負擔。 (五)本計畫支出之各項憑證受補助者應妥善保管,與本計畫相關之文件 、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經費不得核銷。 (六)受補助者應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順序,連同原始記帳憑證,彙訂 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 計資料儲存體暨處理手冊應妥為保管備查。 (七)獲本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之計畫會計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商業 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 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 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 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受獎勵或補助者酌減嗣後 申請獎勵及補助款,並得停止獎補助一至五年。 (八)受補助者應於結案報告時提供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報告。 九、報告及查核 (一)實地查訪報告:受補助者應依本局規定之實地查訪時間,依規定格 式報告計畫及經費動支執行情形,並提交工作進度及會計報告電子 檔。 (二)結案報告:受補助者應於本計畫結案前,依規定格式提出結案報告 一式 4 份,報請本局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於 30 日內提交修正後 總結報告一式 4 份(含電子檔)及會計師簽證正本一式 1 份。 (三)除實地查訪、期末查核外,本局得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並會同相 關機關派員就計畫執行進度、內容品質、成果效益及經費支用情形 進行實地查核,受補助者須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四)受天使投資補助者,若總投資金額未達目標,則按比例減發補助款 。 十、計畫變更或終止 1.計畫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增 加補助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理作 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前 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惟執行期間 不得延長。 2.計畫終止:本計畫於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以及不 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時,本局與受補助者皆得提出具體理由 終止計畫。惟若由受補助者提出申請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經 本局同意並以書面通知始生終止效力。 十一、撤銷或廢止 (一)受補助者,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情事、違反法 令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加計利息作成書面處分命其繳回已發給之補助。 (二)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 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書內容有重大落差。 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落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 查核或本計畫成果報告經審查不合格,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 未改善。 4.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5.請領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十二、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申請人及受投資企業 所有,惟本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取得該成果之無償、不 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二)申請人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 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 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本局因此受有損害者,應賠償本局 所受之一切損害。 (三)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創新育成計畫重複請領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四)申請人自遞件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本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 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 混淆之行為。 (五)外國投資人依規定申請獎勵補助,除申請書外,其餘書表得以英 文書寫。 (六)在計畫申請及執行期間,申請人不得與審議委員以各種直接或間 接方式接觸及聯絡。 (七)本局確保審議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所有審議結果均由本局正式 函知申請人。 (八)申請人不得因申請補助,誇大成果效益,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 認本局保證本計畫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九)申請人所執行之計畫應符合清潔生產概念,不得有危害人體、污 染環境或危害公共危險之虞者。 (十)受獎勵及補助者於計畫期間及計畫結束後三年內應配合事項: 1.受獎勵及補助計畫成果效益追蹤。 2.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會、展示會及記者會。 3.因應本局要求,於計畫文宣加註本府形象廣宣標誌。 4.擔任本局創業業師及產業輔導顧問。 (十一)申請人申請本自治條例之獎勵或補助項目,於獎勵補助計畫執 行期間內,以申請 1 計畫為原則,並包含執行中政府相關補 助型計畫。 (十二)申請人申請獎勵及補助準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關係人交易 之迴避原則。 (十三)若申請人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 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本局得停止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十四)申請人之負責人或計畫主持人如為視障、聽障或其他身心障礙 人士,得併同申請文件提出可行之建議審查方式,並檢附身心 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初審同意後進行審議。 十三、申請文件自我檢核表(如附件 2) 十四、服務窗口與專屬網站 (一)服務窗口: 本計畫採隨時受理,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產業獎勵補 助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工商服務科),電話 1999 轉 6625、1428、1429 (外縣市 02- 27208889 轉 6625、1428、1429) 。 (二)專屬網站: 相關法令、線上申請、申請書、創新育成補助計畫書或天使投資補 助計畫書格式、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育成暨天使投資補助計畫會計 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請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 w ww.doed.taipei.gov.tw 或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專屬網站 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ov.tw 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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