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與「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2 條及第 24 條規定辦理。
- 二、實施日期:溯至 104 年 2 月 10 日實施。
- 三、實施目的: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善用社會民力, 獎勵輔導民間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及提供流浪動物長期收容服務,長期 照護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之動物,並協助推廣認養,使其以安養終生 ,提升臺北市流浪動物認養率,共同為流浪動物生命尋找安養場所, 特制定本計畫。
- 四、獎勵補助對象: (一)機關學校。 (二)依法登記之動物保護、環境教育等相關社會團體、公會、協會或財 團法人。 (三)依商業法登記的公司行號。 (四)無前列各款條件,惟所提計畫有助於流浪動物長期照護及認養推廣 績效之個人,並經動保處審核小組審議通過者。
- 五、受理單位: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 巷 109 號 (三)電話:02-87913254 分機 3253 (四)網址:http://www.tcapo.taipei.gov.tw
- 六、獎勵補助標準: (一)每日補助金額標準係依照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賣賣或寄 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7 條規定提供「飼料及場所管理費」補助款 新台幣 200 元。 (二)依據收容動物之體型大小、人力、物力花費及健康情形,將補助級 別分為 5 級,獎勵補助標準如附表 1,並依動物認養後實際收容 飼養日數覈實補助,如認養後之動物收容日未達補助標準日數前即 因病或意外死亡、開放民眾認養或動物遺失,由動保處查核人員於 「動物認養後照顧情形查核追蹤表」加註動物認養後實際收容飼養 日數,作為補助款核撥之憑證。 (三)為防範犬貓繁殖過量,申請單位得於認養後自行完成所認養犬貓之 外科絕育手術,再向動保處申請絕育補助經費,雄犬、貓每隻補助 新臺幣 600 元整,雌犬、貓每隻補助新臺幣 1,200 元整。施術 之獸醫診療機構於手術中發現犬貓已絕育者,不予補助。
- 七、經費:依據當年度經市議會審定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準,本獎勵補 助計畫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 八、申請與審核流程: (一)採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動保處 提出申請,郵寄信封應加註「申請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獎勵 補助」: 1.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申請表暨企劃書(附件 1) 。 2.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應附理事長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及政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檢附個人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動物收容處所地理位置圖。 4.動物收容處所建物平面配置圖。 5.動物收容處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影本。 6.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場所設備說明書(附件 2)。 7.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計畫中止動物處理切結書(附件 3)。 8.動物飼養管理規劃書(附件 4)。 9.獸醫診療機構同意書(附件 5)。 10.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自然人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二)初審: 1.申請文件由動保處承辦單位辦理書面初審並派員至動物收容處所 實地會勘,初審通過者,提請審查小組複審。 2.須補正資料者,經動保處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 ,視同放棄申請,逕予退件。 (三)複審: 1.由動保處擇期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辦理複審,申請案需經審查小組 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複審同意,並核定認養隻數與補助金額上 限後,方取得補助資格,惟各申請人受補助金額上限不得逾本計 畫獎勵補助預算金額之 50% 。 2.審查小組成員包含處長、副處長、秘書、2 位技正、動物管理組 組長、動物收容組組長、動物救援隊隊長等共 8 位。 3.為詳細暸解申請計畫內容需要,審查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申 請人到場說明,如為延續性申請計畫,得免派員。 4.複審結果由動保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如須補正資料者,經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四)延續性申請 本計畫公告後當年度申請且經初、複審通過取得補助資格者,第二 年延續性申請補助時,如應附文件內容無重大變更者,得僅需來函 告知並提供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申請表暨企劃 書(附件 1)提出申請補助,其餘申請資料若無重大變更者免附, 動保處將視情況針對申請補助對象得免初審程序逕行辦理複審核定 補助資格。
- 九、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標準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先自我評估動物收容場所飼養情形,如動物收容空間大小 、可接受長期收容照護之動物種類、體型大小、數量及預計申請之 飼養數量及補助款額度,並據實填具「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 流浪動物計畫申請表暨企劃書」向動保處提出申請。 (二)經複審通過取得補助資格者,應按企劃書內容,指派專人配合動保 處指定之時間、地點辦理流浪動物遴選、認養申請、晶片植入與寵 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健康檢查等相關手續(手續費用全免) ;長期收容照護未離乳犬隻與 3 月齡以下幼貓時得暫免植入晶片 ,惟認養未離乳犬隻自認養日起滿 20 日時,應至臺北市動物之家 完成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 (三)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辦理動物認養申請及寵物登記,應以理事長 或負責人做為飼主登記,負起動物保護法規範之飼主責任與義務。 (四)申請人應自行安排車輛或與動保處協調載運動物至企劃書所列之動 物收容處所安置。 (五)動保處於動物認養後 1 個月內,申請人需提供動物照顧情形與可 供稽核具日期之照片或影片,承辦單位得視情況派員至各申請企劃 書所列之動物收容處所實地查核動物飼養照顧情形,並填具「動物 認養後照顧情形訪查追蹤紀錄表」(附件 6),作為補助款核銷之 憑據。
- 十、補助款核銷步驟: (一)完成動物認養相關手續者,應於每月 20 日前(當年度 12 月份須 於次年 1 月 5 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請領上月份流浪 動物長期收容照護補助款: 1.領據(附件 7)。 2.臺北市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核銷明細表(附 件 8)。 3.申請人之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二)自行辦理認養犬貓絕育手術者,應於每月 10 日前(當年度 12 月 份須於次年 1 月 5 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請領上月份 之絕育手術補助款: 1.領據。 2.臺北市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絕育證明書(附 件 9,每隻犬/貓 1 份)。 3.臺北市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絕育補助核銷明 細表(附件 10) 。 4.申請人之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三)資料缺漏須補正者,應依動保處通知期限內補正,以利作業。 (四)逾限請領或未請領補助款,經動保處書面催辦仍未回應者,經動保 處 1 次補正通知仍未改正者或逾期未補正者,該月份補助款不予 核撥。 (五)同一申請人於當年度之補助款總額度上限(含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 護補助款及絕育經費補助款),以動保處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額上 限為主,申請補助金額逾核定上限之部分,不予補助。 (六)經動保處受理補助款核銷申請後,於 7 日內完成書面審核,審核 無誤,以電聯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所有補助款項將 開立扣繳憑單,以為當年度扣繳所得依據。
- 十一、查驗程序: (一)除於動物認養後 1 個月內,申請人提供動物照顧情形可供稽核 日期及照片或影片,動保處承辦單位得視情況派員至各申請企劃 書所列之動物收容處所查核動物飼養照顧情形外,得另派員進行 本計畫申請案之動物飼養情形查驗工作,每年 1 次,以確保認 養後之動物受到完善的照顧與動物福利對待,並製作「流浪動物 長期收容照護計畫查驗紀錄」(附件 11) 。 (二)申請第 5 級補助級別之申請單位,為鼓勵長期協助動保處收容 年老動物,該級別補助動物,將另由動保處依「臺北市幸福犬貓 認養 VIP 計畫」免費給予 3 年 8 大優惠,其優惠內容依據 當年度公告項目為準,當年度優惠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經動保 處實際查核該申請單位長期收容動物後,確保認養後之動物受到 完善的照顧與動物福利對待,並製作「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計 畫查驗紀錄」(附件 11) ,經審查小組審查照護情形良好者, 將另行給予「動物安養場所」動保處官方認證。 (三)自行辦理認養犬貓絕育手術並申請經費補助者,動保處得不定期 派員查驗動物絕育手術施術情形,並製作紀錄。 (四)申請人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動保處派員執行現場訪查或計 畫查驗相關工作,於動保處訪查或查驗期間,如發現申請人無法 提供動物查驗或二次認養相關資料、不說明動物去向、動物飼養 環境及衛生不佳、飼養動物嚴重干擾鄰居生活品質、再次不擬續 養動物、惡意棄養動物、未善盡飼主照顧責任或有其他明顯違反 動物保護法、動物福利精神者,由動保處書面通知中止該獎勵補 助申請案或收回「動物安養場所」官方認證,並限期改善,未完 成改善或拒不改善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勵補助計畫。 (五)若發生前揭計畫中止情事時,申請人應確實紀錄本計畫所認養之 動物去向,並妥善安置或開放認養,如無法妥善安置或認養時, 應無條件將動物送交動保處進行收容安置,如未依本項規定辦理 時,依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3 條規 定處分之。 (六)未依本公告規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及作業時程完成獎勵補助核銷作 業者,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拒不改善者,動保處得隨時中止該 申請人當年度之獎勵補助案,且自動保處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之日 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勵補助計畫。 (七)當年度依規定申請核定之獎勵補助案,如計畫執行率未超過 60 %(含)以上者,動保處得限制該補助對象翌年不得申請本獎勵 補助計畫。 (八)動保處得視各申請單位執行情況,每季召開一次本獎勵補助計畫 工作檢討會議,檢討己核定之獎勵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對執行 率不佳或無法執行之核定案重新審查、調整或縮減核定額度,惟 各申請人累計受補助金額不得逾本計畫獎勵補助預算金額之 50 %。
-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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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14
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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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動字第10431484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溯自104年2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