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辦法
- 貳、實施期間:本補助採學期制,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 月 31 日止。 一、103 學年第 2 學期:104 年 2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期間(104 年 1 月始就托但未申請本補助者仍得申請)。 二、104 學年第 1 學期:104 年 8 月 1 日至 105 年 1 月 31 日 期間。
- 參、補助標準: 一、就托於居家式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 高補助 8,000 元整,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整。 二、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整。 三、就托於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整,但以特境家庭兒 童身份申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500 元整。 四、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 補助 4,500 元整。 五、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 補助 3,500 元整。 兒童就托之保母或機構每月實際收費(以學費加月費或其他保育費平 均除以收托月數,不足 1 月以日數計)低於該名兒童每月得補助之 最高額度者,依機構或保母實際收費標準予以補助。機構提供之服務 項目為主管機關未核准者,其費用不得計入實際收費標準。
- 肆、申請程序:本補助應先「申請」經核准後,再按學期辦理「請款」。 具補助對象資格者洽本市保母或機構就托後,由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於期限內向社會局提出申請,於實際就托前申請 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期限: (一)104 年 4 月 30 日前:適用下列對象 1.104 年 1 月 31 日以前已就托之兒童,如本年度將繼續就托, 均應提出申請。 2.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至機構就托之兒童。 (二)104 年 5 月 1 日後:適用下列對象 1.104 年 5 月 1 日後,始至機構就托、始獲補助資格之兒童, 均應於實際就托日或核定日起 15 天內提出申請。 2.104 年 5 月 1 日後,已獲核准補助但轉換機構就托,或經註 銷資格後續核受補助資格之兒童,均應於實際轉托後或續核日起 15 天內提出申請。 (三)104 年度最後申請期限為 104 年 12 月 31 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繳費收據影本:申請表以 1 人 1 表方式填寫。 (二)資格證明文件(以下擇一檢附): 1.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卡影本;如於年度中新申請低收入戶獲核定 但尚未核發低收入戶卡者,得以低收核定函影本代替。 2.育幼院或寄養家庭兒童:社會局委託安置公文或寄養家庭最新有 效之合約書影本。 3.危機家庭、特境家庭兒童:社會局核准危機家庭、特境家庭之公 文影本。 104 年 4 月 30 日前申請者,應將申請文件由兒童就托機構或保母 送社會局;104 年 5 月 1 日後申請者得自行送件或由機構或保母 轉交,以郵戳或收文日為申請日期。
- 伍、核定原則:自兒童本年度內實際就托日開始補助,本計畫年度內最高 補助至 104 學年第 1 學期(105 年 1 月 31 日)止,並依下列 方式之一核定: 一、104 年 5 月 1 日後提出申請者,如未於兒童實際就托日起 15 天 內申請,應一併檢附實際就托期間之證明文件(含該期間之點名紀錄 或繳費收據),社會局保有核定追溯補助之權利。 二、兒童由學齡前進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進入國民中學之轉銜期間,依 實際就托機構之補助標準核予補助,最高可申請至當年 7 月 31 日 止。 三、就托未滿 1 個月者,以當月實際就托日數補助,計算方式:當月補 助金額÷30 日×當月就托日數(含例假日)。 四、安置寄養兒童依公文或委託合約書委託期間、危機家庭兒童、特境家 庭兒童及緊急轉托兒童依身分核定期間補助。 五、低收入戶、特境家庭兒童資格經註銷者,本補助自註銷日起同時停止 ,但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仍具以上身分且未轉換機構 者,最高得補助至 104 學年第 1 學期(105 年 1 月 31 日)止 。 六、緊急轉托兒童補助期間最高為 3 個月,補助金額按調查原就托及轉 托後收費差異情形核定給予,期滿前由社會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 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得再補助 3 個月。
- 陸、請款程序:由兒童就托之保母或機構按學期於請款期限向社會局提出 。 一、請款期限: (一)104 年 4 月 30 日前:辦理 103 學年第 2 學期(含 104 年 1 月尚未請領)補助款,且本學期請款應併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就托之申請表送社會局。 (二)104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辦理 104 學年第 1 學期 補助款。 (三)未及依前項期限請款,或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後始獲社會局核 定者,均應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請款,逾期恕不受理。 (四)兒童僅於寒、暑假期間短期就托者,經申請核定後,可分別於 2 月底及 8 月底前,或於實際畢業、停托日後 15 天內提前向社會 局辦理請款。 (五)保母或機構如有墊付費用之困難,得向社會局申請提前撥款至請款 當月止之款項,惟符合「教育部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 、「臺北市 5 歲幼兒學費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就業者家庭托育費用補助」或社會局認定之相關托教補助資格 之兒童,仍應依期限辦理請款,不得申請提前。 二、請款應備文件: (一)請款公函 1 份。 (二)請款領據:應附正本 1 份及影本 2 份。 (三)保母或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並粘貼於請款領據背面。
- 柒、撥款程序:社會局核定請款後將函復保母或機構,補助款另於撥款期 限內撥入所屬帳戶。撥款期限原則如下: 一、104 年 5 月 31 日前:撥付 103 學年第 2 學期(含 104 年 1 月尚未請領)補助款。 二、104 年 12 月 31 日前:撥付 104 學年第 1 學期補助款。 保母或機構未於請款期限內辦理請款,或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以 後始接獲社會局核定申請者,不受前項撥款期限之限制。 保母或機構應將社會局核定請款內容告知申請人。如已向申請人收取 兒童之托育費用,應於收到社會局撥付補助款後 2 週內退還申請人 並掣據留存;如尚未向申請人收取或僅收部分托育費用者,亦應於收 到社會局撥款後,告知申請人。
- 捌、停托處理程序 兒童於原核定期間內中途停托、轉托或請假連續超過 7 天(不含例 假日)以上者,申請人及保母或機構應於事實發生 15 天內通知社會 局;如於原核定就托處停托後即轉托者,得於重新申請時將停托通知 單一併送社會局。 兒童停托後,原核定就托處已領取補助款者,應於事實發生 15 天內 檢附公函、停托通知單及銀行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抬頭為:「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繳回未就托期間之補助款。
- 玖、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之實施,社會局得不定時進行查核,受補助之申請人、保母或 機構均不得拒絕。 二、保母或機構應主動公布本補助內容以利弱勢家庭知悉,並協助符合申 請資格者瞭解相關程序及權利義務後提出申請。如兒童之家庭顯有經 濟困難或處於危機情形者,宜儘速通報轉介各福利機構或相關單位, 以利兒童及其家庭獲適當協助。 三、申請人與保母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均應提供與事實相符之各項資料 及文件,共同簽章確認;如未依規定申請致影響兒童權益者,除可歸 責於一方、得由另一方舉證並經社會局認定外,保母或機構與申請人 應共同負擔相關責任。 四、申請人與保母或機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經查兒童 未實際就托或停托後,惡意領取補助款且未返還者,社會局將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3 條,除撤銷原處分並以書面限期命 返還已領取之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機構如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 條或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第 51 條各項情形,或其他影響兒童就托安全等事項,經查獲並 由主管機關令停辦者,機構內原有兒童之補助自停辦日起同時停止。 六、兒童如有領取社會局認定同性質補助項目者,將追繳重複申領之補助 ,或自本補助中扣抵該重複申領之補助款。 七、保母或機構如採收到社會局補助款後轉發家長之作法,應於補助款入 帳後 15 天內確實核退家長,擅自扣留補助款,經查證屬實者,次年 起 2 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且由本局公告違規之保母或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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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5387864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9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