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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工字第10439881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辦理。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三、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 貳、目的: 為照顧街頭弱勢民眾,預防遊民長期宿於街頭而影響身體健康,並減 少遊民不良特質與社會影響,故鼓勵民間推展並參與遊民輔導工作, 擴大遊民服務層面以提升服務效益。
  • 參、補助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大專院校等。 二、以上申請單位應為行政組織及財務建全,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或團 體設立宗旨相符,且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好者。
  • 肆、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二十。 (一)遊民街頭外展訪視服務:由社工員進行訪視並完成個案基本資料表 及紀錄,訪視每人次補助二百元。 (二)遊民夜宿服務:每人每日補助二百五十元;每位個案連續申請上限 以九十日為原則,並視需要得延長之(如需延長住宿服務,請來函 備查並附個案評估表(附表十三)說明個案情形)。夜宿補助以本 局轉介為原則,並提供個案夜間住宿及盥洗服務及關懷。申請夜宿 補助者,安置人數之上限得由本局實地查訪核定。 二、政策性補助: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百。 辦理臨時安置服務及相關研究、服務措施。
  • 伍、申請方式及計畫執行期間: 一、申請補助案件,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辦理 期間如仍有餘額,將另行公告申請。 二、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由本局核 定之。 三、本方案公告於本局網站(http://www.dosw.tcg.gov.tw)。申請之單 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日前送達或寄達本局(社會工作科)業務 承辦人,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東北區一樓社會工作 科,逾期恕難受理。 四、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承辦單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於三日內補齊,逾 期未補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本方案執行期間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 陸、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十萬元以上補助者,檢具申請補助資料及應備文件一式六份;申 請十萬以下補助者,檢具申請補助資料及應備文件一式二份。 一、公文、申請表(應加蓋單位印信及負責人章,附表一)及計畫書(附 表二)。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組織章程影本。 四、申請單位最近兩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成立未滿兩年者,得依其設 立時間檢具之。 五、申請夜宿服務,請檢附夜宿場所之防災計畫、消防安全檢查核備資料 及平面圖。 六、其他因方案或個案輔導需要應備之文件,如個案服務相關表單或專業 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柒、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本審查分初審及複審方式進行,初審由承辦單位先行資格及書面審 查,並加註意見後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但初審補助金額未達十萬 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經初審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上者,應提審查小組複審,審查以書面審 查為原則,並視需求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三)複審如有實地訪查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查了解,經訪查後方核定 補助額度。 二、審查小組:由本局科長級以上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承辦科室、 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及學者專家等人員組成。 三、審查重點: (一)申請單位所附文件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項目規定。 (四)申請補助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 (五)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六)無前年度尚未核銷案件。 四、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單位。凡不符規定者 ,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 捌、計畫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本局得依實際需要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申請單位應依照執行。接受 補助單位應按計畫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挪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 原計畫者(如變更夜宿場所、預算科目等),應先行文陳報本局核准 後方可辦理。 二、督導與查核:本局為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本局得派員隨時實地瞭解辦 理情形,如有與原訂計畫不符情形且未事先函報本局同意變更者,不 予補助。 三、為避免補助資源重複配置,遊民已安置於遊民收容中心或平安居之期 間,應由遊民收容中心及平安居提供相關協助,受補助單位不得列報 該遊民申請夜宿服務或外展訪視服務;另遊民已由受補助單位提供夜 宿服務期間,不得列報外展訪視服務。遊民於夜宿期間如因住院或未 歸等事由未實際居住,亦無法申請夜宿費用。 四、成果回報: (一)夜宿及外展單位每日需回覆前一天之服務成果。 (二)每月七日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覆月成果報告(附表六)。 五、經費核銷: 採事後撥款原則,單次性服務於執行完畢二週內辦理核銷,倘逾一個 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連續性服務方案依其性質按月或按 季核銷,並最遲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前送達本局(以郵戳為憑) ,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 六、核銷應備文件: (一)經費支出證明簿(附表三) (二)經費支出總表(附表四) (三)領據(附表五):補助款請領之用(範例:「○○○團體茲領到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辦理XXX方案經費共計○○元 整」,及加蓋團體圖記、負責人及會計等印章),為利款項撥付, 請附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影本。 (四)原始憑證:各項支出均須檢附收據或發票正本,依核准補助項目分 類填貼於黏貼憑證,並加註品名與數量;自籌款以單據影本核銷; 單價逾一萬元以上請附兩家廠商估價單。 (五)月成果報告(附表六):每月七日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提供社工科 承辦人。 (六)結案報告(附表七):格式為 A4 直式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 辦理期程(日期)及地點、服務人次(受惠人次)、服務績效、執 行狀況檢討、是否達成預期效益、如未達預期效益原因為何、檢討 及建議等項目,如未達預期規模,其補助款將依執行比例核給,以 符合補助效益。請於結案核銷時檢附。 (六)申請個案外展訪視補助,請於每次核銷時檢附街頭外展訪視名冊暨 訪視次數總表(附表八)、接案表(附表九)及個案訪視記錄表( 附表十)(附表九及附表十,請以電子檔或光碟方式提供),函送 本局備查。 (七)申請夜宿服務,請檢附接案表(附表九)、遊民夜宿服務個案總清 冊(附表十一)及個案簽到冊(附表十二)。如個案需延長住宿服 務,請來函備查並附個案評估表(附表十三)說明個案情形。 七、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如有使用不當情事或未依 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 玖、經費來源:本方案所需經費共計五百六十萬元整,由一百零四年度臺 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 拾、本方案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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