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 條及第七十五條。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 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
- 二、目的: (一)打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友善托育環境,提供市民平價、可及 的托育服務,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 (二)協助家長托育需求,兼顧育兒與就業,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 (三)擴大公共托育供給,提供家長多元托育選擇。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四、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 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得申請友善托 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將未滿二歲兒童送請本市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並 向本局提出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費用申報。 (二)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兒童送請本市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 照顧。
- 五、申請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時兒童未滿三歲。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本市。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兒童之父或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不受 前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 六、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 1.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2.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二)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 1.與本局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契約」之私立 托嬰中心或私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2.與本局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契約」之居家 托育人員。
- 七、補助標準: (一)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新臺幣(以 下同)二千五百元,期限至滿三歲前一日止。 (二)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 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四千元,期限至滿三歲前一日止。 前項補助送托日數達半個月以上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滿半 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申請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送托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第一項補 助金額加發五百元。 申請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 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第一項補助金額加發二千元。 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衛生福利 部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費用請領金額及本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 交費用予以補助。
- 八、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兒童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四)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政 資訊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但經 申請人表示異議者,應自行檢具核定通知書。
- 九、申請方式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兒童托育 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私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 辦民營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 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私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 家園或公辦民營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二)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私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辦民營 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五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文件初 審,經初審無誤後送交本局複審,複審無誤後,按月匯入申請人( 以下簡稱受領人)指定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 (三)第一次申請、申請資格異動或轉托者均須提送申請。 (四)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2.申請人因綜合所得稅稅率審查未通過者: (1)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外,應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三十 日內,得以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提出申復 。 (2)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無法取得「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得先 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辦理資料建檔,並於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主動補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有特殊理 由,經本局認定並核備者,不在此限。 (3)申復期限於當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者,應延長至結算 申報截止日補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並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補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3.受理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自第一項規定 日期起算。 (五)申請人逾期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 十、資料查核: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本局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 調戶籍及財稅等相關資料。
- 十一、獎勵及退場機制: (一)針對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本局得另定績優人員之獎 勵措施。 (二)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管理及退場機制,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 及支付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二、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規定時間內備齊所有申請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延誤補 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領人應於異動事實十五日內與公共或準公 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填寫異動通報單,主動向本局陳報異動: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或受領人戶籍遷出本市。 3.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衛生福利部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 務費用請領金額、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及本補助等托育性質 相關之補助總額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受領人結婚、離婚或對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重新協議或 酌定。 6.受補助兒童停托、轉托或連續請假超過十五日以上。 7.受領人身分別、請領其他補助及帳戶變更等。 (三)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衛生福利部或本市育兒津貼,查有重複請領即停止補助,並 應繳回重複期間之補助款。 日後符合申請資格者,須重行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不得指定托育人員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 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需一對一照顧之兒童不在此限。 (五)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如經本局終止契約,給予申請人二個月 緩衝期另覓及轉托其它符合本補助請領要件之公共或準公共托育 服務提供者,緩衝期屆滿仍選擇送托原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 或私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者,本補助自緩衝期屆滿即停發,不得 提出異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 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 或一部: 1.以詐欺(如未實際送托兒童)、提供不實資料(如托育契約)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2.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局要求之資料。 3.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4.兒童或受領人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5.重複申請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實際收費低於 兒童當月領取衛生福利部公共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請領金額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及本補助等托育性質相關之補助總額 者。 6.兒童經出養、認領或重新協議、法院酌定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 (七)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時,本局應書面通知受領人。有前項應追 回已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 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 十三、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 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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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8
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27146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2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