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外辦理促參案件招商前置作業,考 量各種促參案件參與方式之複雜狀況,並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及五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 二、促參案件招商前置作業原則如下: (一)BOT、BTO案應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招商前置作業。 (二)續約促參案件原則不再委託專業顧問辦理簽約前置作業。 (三)若機關已有辦理類似OT、 ROT案件之經驗,得視案件差異性, 部分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或自行辦理招商前置作業。
- 三、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託專業顧問辦理促參案件招商前置作業,申請 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BOT、BTO案件:申請金額不逾預估民間投資金額之 0.0625%( 1/1600)或預估政府收益之 0.1111%。( 1/900) (二)OT、 ROT案:申請金額不逾預估民間投資金額之5%(1/20)或 預估政府收益金額之5%(1/20)。 (三)政府收益金額係機關預估契約期間政府可收取之權利金、土地 租金及房屋稅等收益之加總(由當年幣值加總無須折現)。
- 四、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促參案招商前置作業,應簽會財政局及 主計處,並簽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如因個案特殊,無法依本原 則辦理,並應於簽呈中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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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財金字第1123021383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