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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財金字第10530142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外辦理促參案件招商前置作業,考量各種促參案件參 與方式之複雜狀況,並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特訂定本原 則。
  • 二、促參案件招商前置作業原則如下: (一)BOT、BTO案應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招商前置作業。 (二)續約促參案件原則不再委託專業顧問辦理簽約前置作業。 (三)若機關已有辦理類似OT、 ROT案件之經驗,得視案件差異性,部分委託專業顧問 辦理或自行辦理招商前置作業。
  • 三、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託專業顧問辦理促參案件招商前置作業,申請金額依下列方式計 算之: (一)BOT、BTO案件:申請金額不逾預估民間投資金額之 0.0625%(1/1600)或預估政 府收益之 0.1111%。(1/900) (二)OT、 ROT案:申請金額不逾預估民間投資金額之5%(1/20)或預估政府收益金額 之5%(1/20)。 (三)政府收益金額係機關預估契約期間政府可收取之權利金、土地租金及房屋稅等收 益之加總(由當年幣值加總無須折現)。
  • 四、機關申請促參獎勵金委外辦理促參案招商前置作業,應簽會財政局及主計處,並簽報本 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如因個案特殊,無法依本原則辦理,並應於簽呈中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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