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本市優秀演藝團體,使具 特色,並達專業水準,以參加國內外重要性活動,依據「文化部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 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體係指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登記立案,從事音樂、 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之演藝團體,且已有公開演出或辦理其他 相關活動經驗者。
-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演藝團體,得列為獎勵對象: (一)在臺北市登記立案滿一年以上者。 (二)年度計畫有創新節目製作或邀請專業人才駐團指導者。 (三)每年至少有二場以上於本市境內演出者。 (四)聘有專職行政人員或團員者。
-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列為獎勵對象: (一)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或國際推展者。 (二)具有傳承或藝術創造潛力等特殊表現者。 (三)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 (四)富有藝術創作潛力,且具長期可行之培訓及演出計畫。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獎勵範圍: (一)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入選文化部當年度分級獎助演藝團隊。 (三)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文化部附屬機關補助 者。 (四)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 (五)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 (六)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 實者。
- 六、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及提報文化部撥付支應。每年 依經費狀況,經本局評選委員會之決議,評選當年度受獎勵演藝團體 之團數及獎助金額,每年度以四團為限,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 代戲劇各類組得從缺。
- 七、申請獎勵演藝團體應填具申請書,於公告規定之送件截止日期前送達 本局,每年以受理一次為原則。每年受理時間以本局官網公告為準。
- 八、傑出演藝團隊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 7 日內 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1.本局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其中 外聘委員為邀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 術行銷或全國演藝生態觀察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者。 2.申請團隊需於複審現場簡報並接受審查委員提問。文化局將於複 審會議日期確定後,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團隊出席。 前項第二款複審項目如下: (一)團隊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畫與實踐創新力。 (二)計畫內容(團隊自我提昇計畫:應包含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 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措施。) (三)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其他(含演出影音資料,輔以簡報及答詢情形。)
- 九、為審查當年度申請案件,由本局設置評選委員會審議,會議時得邀請 本局會計室及相關業務科室列席。
- 十、傑出演藝團體受獎勵期限為一年。各團體得依其發展計畫,於次年繼 續提出申請,由審查委員審議是否繼續獎勵。惟每個團體獲獎勵次數 ,僅以連續三年為限。已連續三年獲獎勵者,第四年不得提出申請。
- 十一、本局得選派當年度獲選傑出演藝團隊一名,依演藝團隊屬性(音樂 、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提送文化部參加分類匯演競賽 ;各類組之冠軍團隊,文化部將列為次年度之「演藝團隊分級獎助 計畫」育成計畫之補助團隊。前項競賽之作業規定,由文化部另訂 之。
- 十二、獲選之團隊本局得優先推薦參與本市相關國際交流活動、臺北藝術 節演出及本局「文化就在巷子裡」系列活動演出。且必須參與本局 辦理「傑出演藝團隊觀摩交流座談會」及輔導扶植培訓,相關事宜 由本局另行安排。
- 十三、本要點以獎勵演藝團體從事創作及培植藝術專業、藝術行政人才為 目的。補助金額依其現有規模、獎勵計畫及相關事項而定。為深入 了解受獎勵演藝團體現況及獎勵計畫執行情形,本局得邀集學者專 家及專業工作人員組成評鑑小組,實地了解受獎勵演藝團體獎勵計 畫執行情形,訪視評鑑建議作為下年度評選之重要參考,受獎補助 團隊不得拒絕。
- 十四、受獎勵之演藝團體應於每年 11 月 15 日前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 4 份,以供紀錄。
- 十五、為考核受獎勵之演藝團體年度績效,本局得就各團體之行政作業、 財務狀況、培訓及演出或活動辦理情形、獎勵計畫執行情形等要項 進行考核,並將考評結果於每年度結束前送文化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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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8
臺北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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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430077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溯及自104年12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