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本市優秀演藝團體,使具 特色,並達專業水準,以參加國內外重要性活動,依據「文化部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 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體係指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登記立案,從事音樂、 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之演藝團體,且已有公開演出或辦理其他 相關活動經驗者。
- 三、獎勵對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臺北市登記立案滿二年以上。 (二)每年至少有二場以上於本市境內演出。 (三)聘有專職行政人員或團員。 (四)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且具長期發展之核心演出計畫 。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列為獎勵對象: (一)年度計畫應至少提出一項年度演出製作(含新編或舊作重製,具有 臺北元素或意象者尤佳)。 (二)年度計畫具有國際交流活動。 (三)有外聘專業人才駐團指導。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獎勵範圍: (一)立案不滿二年之演藝團隊。 (二)入選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國藝會)當年度演藝團隊年度獎助 專案。 (三)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或國藝會補助者。 (四)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 (五)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 (六)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 實者。
- 五、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及提報文化部撥付支應。每年 依經費狀況,經本局評選委員會之決議,評選當年度受獎勵演藝團隊 之團數及獎助金額,每年度以四團為限,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 代戲劇各類組得從缺。
- 六、申請獎勵之演藝團隊應依本局官網公告受理時間填具申請書與年度計 畫書,每年以受理一次為原則。
- 七、傑出演藝團隊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 7 日內 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1.本局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其中 外聘委員為邀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 術行銷或全國演藝生態觀察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者。 2.申請團隊需於複審現場簡報並接受審查委員提問。文化局將於複 審會議日期確定後,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團隊出席。 前項第二款複審項目如下: (一)團隊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畫與實踐創新力。 (二)計畫內容應包含年度演出製作(含新編或舊作重製)、國際交流計 畫、自我提昇計畫及媒體宣傳計畫(年度演出製作及國際交流計畫 得擇一或同時提送)。 (三)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其他(含演出影音資料,輔以簡報及答詢情形)。
- 八、為審查當年度申請案件,由本局設置評選委員會審議,會議時得邀請 本局會計室及相關業務科室列席。
- 九、傑出演藝團體受獎勵期限為一年。各團體得依其發展計畫,於次年繼 續提出申請,由審查委員審議是否繼續獎勵。惟每個團體獲獎勵次數 ,僅以連續三年為限。已連續三年獲獎勵者,第四年不得提出申請。
- 十、為達推廣與扶植之效,本局得協助獲選團隊下列事項: (一)優先推薦或補助團隊參與本市國際交流或其他縣市交流活動。 (二)依團隊需求提供部分所屬場館檔期與宣傳資源,前述檔期與宣傳資 源由本局協調之。
- 十一、為了解獲選團隊現況及獎勵計畫執行情形,獲選團隊應配合下列事 項: (一)為考核團隊年度績效,本局得就各團體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 培訓及演出或活動辦理情形、獎勵計畫執行情形等要項進行考核 ,並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行政訪視、技術訪視及藝術評鑑;前開 訪視及評鑑結果作為下年度團隊參與徵選與獎勵之重要參考。 (二)團隊應參加本局辦理之相關培訓或交流分享活動至少一場。 (三)團隊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繳交成果資料二份,以供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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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8
臺北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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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4038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9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