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本市優秀演藝團隊,協助 團隊健全營運,使具特色,並達專業水準,以參加國內外重要性活動 ,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係指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登記立案,從事音樂、 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之演藝團體,且已有公開演出或辦理其他 相關活動經驗者。
- 三、獎勵對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臺北市登記立案滿二年以上。 (二)每年至少有二場以上於本市境內演出。 (三)聘有專職行政人員或團員。 (四)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且具長期發展之核心演出計畫 。
-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列為獎勵對象: (一)年度演出製作具有臺北元素或意象。 (二)年度計畫含國際交流活動。 (三)有外聘專業人才駐團指導。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獎勵範圍: (一)立案不滿二年之演藝團隊。 (二)入選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國藝會)當年度演藝團隊年度獎助 專案。 (三)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藝會補助,或本局 藝文補助者。 (四)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 (五)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 (六)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 實者。
- 六、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每年依經費狀況,經本 局評選委員會之決議,評選當年度受獎勵演藝團隊之團數及獎助金額 ,每年度以四團為限,各類別得從缺。
- 七、申請獎勵之演藝團隊應依本局官網公告受理時間填具申請書與年度計 畫書,每年以受理一次為原則。
- 八、年度演藝團隊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七日內補 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1.本局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其中 外聘委員為邀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 術行銷或全國演藝生態觀察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者。 2.申請團隊需於複審現場簡報並接受審查委員提問。文化局將於複 審會議日期確定後,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團隊出席。 前項第二款複審項目如下: (一)團隊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畫與實踐創新力。 (二)計畫內容應包含年度演出製作(含新編或舊作重製)、自我提昇計 畫及媒體宣傳計畫。 (三)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其他(含演出影音資料,輔以簡報及答詢情形)。
- 九、年度演藝團隊受獎勵期限為一年。各團隊得依其發展計畫,於次年繼 續提出申請,由審查委員審議是否繼續獎勵。惟每個團隊獲獎勵次數 ,僅以連續三年為限。已連續三年獲獎勵者,第四年不得提出申請。
- 十、為達推廣與扶植之效,本局得協助獲選團隊下列事項: (一)優先推薦或補助團隊參與本市國際交流或其他縣市交流活動。 (二)依團隊需求,由本局協調提供部分行政與宣傳資源。
- 十一、為了解獎勵計畫執行情形,獲選團隊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為考核團隊年度績效,本局得就各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 培訓及演出或活動辦理情形、獎勵計畫執行情形等要項進行考核 ,並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行政訪視、技術訪視及藝術評鑑;前開 訪視及評鑑結果作為下年度團隊參與徵選之重要參考。 (二)本局如辦理相關培訓或交流分享活動,各團隊應參加至少一場。 (三)團隊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成果資料二份,以供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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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8
臺北市年度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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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230050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溯及自111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