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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地籍字第10433555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辦理應用測量之成果一致,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市統籌協調測繪業務專責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應用測量辦 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 三、各機關實施應用測量控制點檢測作業,應依國土測繪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原則如下: (一)已知基本控制點及加密控制點選擇:各機關於辦理應用測量時,應選定涵蓋測區 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 (二)前款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必須增設加密控制點以為 應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以維持控制測量系 統及精度一致;倘測區周圍加密控制點數量不足或分布不敷使用,各機關應通知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總隊)協助測設。 (三)已知基本控制點及加密控制點檢測:應依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倘檢測成果與公告成果較差超出規範精度,應檢送相關測量資料通知總隊層報中 央主管機關或查明釐清。
  • 四、各機關實施應用測量控制點聯測作業前,應先以「臺北市控制測量成果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管理系統)查詢測區內測設完竣之控制點資料,並於測量時一併聯測,原則如下 : (一)聯測方法:得採衛星定位測量、導線測量、交會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之測量方法 。 (二)聯測點選擇:測區內所有各機關已測設完竣之控制點(以下簡稱聯測點),均應 辦理聯測。惟因各機關辦理應用測量之規模、作業人力、經費考量等其他因素致 無法清查待測區內全部聯測點時,應擇定測區內一個區段或相當於同等範圍辦理 。 (三)聯測成果計算:以網形、導線平差或其他計算方式求得聯測點坐標成果,並分別 計算聯測坐標與原坐標反算距離之相對精度,以及坐標分量較差。 (四)聯測成果判別與處理: 1.反算距離相對精度小於三千分之一,且坐標分量較差在正負五公分以內:視為 兩控制網系一致,聯測點保留原坐標成果,並於後續控制點測量計算時,視為 已知點加權進行附合約制平差計算。 2.反算距離相對精度小於三千分之一,惟坐標分量較差在正負五公分以上:聯測 點先行視為已知點,並以原坐標成果加權進行附合約制平差計算,倘平差成果 無法收斂時,視為兩控制網系不一致,應通知並檢送相關測量資料予聯測點原 測設機關查明,原成果經查明為控制網系與本市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 成果不一致或測設錯誤時,應由原測設機關釐清相關成果。 3.反算距離相對精度大於三千分之一,惟坐標分量較差在正負五公分以內:聯測 點先行視為已知點,並以原坐標成果加權進行附合約制平差計算,倘平差成果 無法收斂時,考量坐標差異甚微,視為控制網系相符,聯測點仍保留原坐標成 果。 4.反算距離相對精度大於三千分之一,且坐標分量較差在正負五公分以上:視為 兩控制網系不一致,應通知並檢送相關測量資料予聯測點原測設機關查明,原 成果經查明為控制網系與本市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不一致或測設 錯誤時,應由原測設機關釐清相關成果。 5.依本款於檢送相關測量資料予聯測點原測設機關時,應一併通知地政局列管不 符之成果,後續原測設機關釐清相關成果後 ,亦應通知地政局以解除列管。 (五)前款聯測成果判別與處理,機關於辦理應用測量時,若計畫之目的與範圍為跨越 市轄區,為求跨區段整體控制測量之一致性,得逕以基本控制點為已知點,辦理 細部控制測量,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五、各機關以委託方式辦理應用測量作業,應將前點規定納入委託契約規範。
  •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將該年度預定實施應用測量控制點作業之計畫範圍送地政局彙整 後,提供各機關規劃參考。
  • 七、各機關應將辦理完竣之應用測量控制點成果送總隊納入管理系統管理,並供各機關查詢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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