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管理作業要點」(下稱認養作業要點)第 10 點規定。
- 貳、目的: 為瞭解認養單位認養耕作情形,提昇田園基地認養品質,爰辦理田園 基地之認養考核。
- 參、考核對象: 認養單位。
- 肆、考核方式: 一、一級考核: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派員依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一級 考核評分表,辦理平時考核(詳附件 1)。 二、二級考核: (一)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成立考核小組,依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二 級考核評分表,辦理考核(詳附件 2)。 (二)考核小組置召集人 1 人,委員 3 人,其中外聘委員至少 1 名 。召集人及委員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聘派之,外聘 委員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建置 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
- 伍、考核內容: 一、田園基地管理維護事項: (一)安全維護。 (二)清潔維護。 (三)維管照護。 (四)肥料與資材的使用。 (五)認養告示牌設置。 (六)棚架設施之搭建。 二、與田園基地管理機關之配合度。 三、低碳生態之具體措施。 四、創新作法或其他創意。
- 陸、考核時間: 一級考核於每年 2 月、4 月、8 月及 10 月辦理,二級考核於每年 6 月及 12 月辦理,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可延後辦理。
- 柒、評分方式: 一、一級考核分數:依每年辦理一級考核評分加總平均計算。 二級考核分數:依每年辦理二級考核評分加總平均計算。 二、一級考核分數佔總考評分數之 70% ,二級考核分數佔總考評分數之 30%。 三、總考評分數 90 分以上為優等,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為甲等,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為乙等,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為丙等,未達 60 分者為丁等。
- 捌、考核結果: 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評定為優等之認養單位,由公園處統一擇優簽報表 揚;評定為甲等以上者,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得公布於田園銀行網路平 台,並於認養契約期滿前,與認養單位辦理續約,續約期限為 1 年 ;考評有違反認養作業要點應遵守事項者,應依認養作業要點第 14 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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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3
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考核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0530054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5年2月4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