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範,嚴守行政中立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 二、非校園開放時間,學校及幼兒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於校內主辦、協辦活動。
- 三、辦理校園場地租借,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並應於候 選人辦理活動時,勸阻其不得將競選旗幟、布條、海報等違規設置於學校建築物外牆及 圍牆上。
- 四、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 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 五、校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其為公職候選人之 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 六、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學校及校長不得與公職候 選人聯名辦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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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人字第10530908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