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社會各界運用本府資料,從事政 策相關之研究,提供具體、深入之專業研究成果及建議,供本府擬訂 相關政策及執行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
-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運用本府資料從事研究者,不限個人或團體,惟 不包含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 )之員工。 前項所稱之員工,為本府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 四、本要點所稱之本府資料範圍如下: (一)本府資料開放平台(網址:http://data.taipei/) 之所有資料集 項目。 (二)本府各機關網站上所公開之資料。 (三)依法向本府各機關申請獲准提供之資料。
- 五、研究報告審查標準之項目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研究主題占百分之十五,包括: 1.對於本府研提符合城市發展方向與願景之新方案或新制度。 2.對於本府各機關業務提出明確問題或研提改進作為。 (二)研究方法占百分之二十,包括: 1.基本理論假設。 2.研究方法。 3.研究程序。 4.資料及參考文獻蒐集。 (三)研究結論占百分之三十,包括: 1.結論呼應研究主題並符合研究方法內容。 2.結論具有可行價值。 (四)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二十五,包括: 1.研提至少二項建議事項。 2.針對研究主題,提出可供參考之資料。 (五)參考及運用本府資料之情形占百分之十,包括: 1.運用本府資料之萃取技術及分析方法。 2.運用本府資料之限制及改進建議。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獎,如已核給獎勵者應予追回: (一)已獲本府相關機關補助或獎勵者。 (二)抄襲他人著作者。 (三)引用他人著作未註明出處者。 (四)其他不符合研究學術倫理規定者。
- 七、本要點辦理之作業程序分為報名、審查及獎勵三部分。
- 八、報名作業: (一)報名時間: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函送本府 研考會辦理評獎事宜。 (二)參獎文件: 1.報名表一份(附件一)。 2.研究報告五份:參獎之研究成果限於此作業前一年度至當年度八 月底前所發表者。報告內容應至少二萬字以上,且需包含研究主 題、研究方法、運用本府資料之情形、研究結論與建議,及參考 文獻等,並製作封面(附件二)及附提要表(附件三)。 3.報告電子檔一份。 4.同意書一份(附件四)。
- 九、審查作業: (一)時程:原則於每年十月辦理。 (二)本府研考會為審查參獎之研究報告,由本府研考會首長擔任主持人 ,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至五位及府內相關機關代表(資料主責 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透過書面審查及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 ,並由本府研考會將審查結果簽請市長核定。
- 十、獎勵作業: (一)時程:原則於每年十二月辦理。 (二)獎勵等級如下: 1.特優獎:評定九十分以上者,最高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 勵名額最多不超過二名。 2.優等獎:評定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最高給予獎勵金新 臺幣三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不超過三名。 3.甲等獎:評定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最高給予獎勵金新 臺幣一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不超過六名。 (三)如參獎研究報告未達獎勵評定分數之標準,則獎勵從缺。 (四)獲獎件數及獎勵額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 十一、參獎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參獎,且應擔保其研究報告無 侵害他人著作權、其他權利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 若有違反前項之情形,由參獎者自負法律責任。
- 十二、研究報告經評審獲得獎勵者,應授權本府無償使用,並得予出版、 重製或為其他之利用,並得刊登本府研究發展成果網,提供市民參 考、下載及列印。
- 十三、本作業要點相關費用由本府研考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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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3001
獎勵研究報告運用臺北市政府資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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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研圖字第10530217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