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社會各界運用本府資料,從事政 策相關之研究,提供具體、深入之專業研究成果及建議,供本府擬訂 相關政策及執行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
-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運用本府資料從事研究者,不限個人或團體。
- 四、本要點所稱之本府資料範圍如下: (一)本府資料開放平台之所有資料集項目。 (二)本府各機關網站上所公開之資料。 (三)依法向本府各機關申請獲准提供之資料。
- 五、研究報告審查標準之項目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研究主題占百分之十五,包括: 1.對於本府研提符合城市發展方向與願景之新方案或新制度。 2.對於本府各機關業務提出明確問題或研提改進作為。 (二)研究方法占百分之十五,包括: 1.基本理論假設。 2.研究方法。 3.研究程序。 4.資料及參考文獻蒐集。 (三)研究結論占百分之二十,包括: 1.結論呼應研究主題並符合研究方法內容。 2.結論具有可行價值。 (四)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三十,包括: 1.研提至少二項建議事項。 2.針對研究主題,提出可供參考之資料或可運作之具體模型。 (五)參考及運用本府資料之情形占百分之二十,包括: 1.運用本府資料之萃取技術及分析方法。 2.運用本府資料之限制及改進建議。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獎,如已核給獎勵者應予追回: (一)已獲本府相關機關補助或獎勵。 (二)抄襲他人著作。 (三)引用他人著作未註明出處。 (四)其他不符合研究學術倫理規定。
- 七、本要點辦理之作業程序分為報名、審查與獎勵三部分。
- 八、報名作業: (一)報名時間: 1.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三十日止,參獎者(含個人或團體)須將參獎 文件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研考會辦理報名事宜。 2.報名期限得由研考會視當年度報名情形延長之,並以延長一個月 為限。 (二)參獎文件: 1.中文報名表一份(附件一)。 2.研究報告五份: (1)研究報告限於此作業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前所發表者。 (2)研究報告之類型須為刊登於國際或國內具審查機制專業性學術 期刊之論文、各大專院校之碩、博士論文、針對特定主題所企 劃撰寫之專書或至少二萬字以上之研究報告,且內容需包含研 究主題、研究方法、運用本府資料之情形、研究結論與建議, 及參考文獻等。 (3)研究報告得依其類型之既定格式參獎,若屬無既定格式之二萬 字以上者,須製作封面(附件二)及目錄。 3.報告電子檔(含可編輯格式)一份。 4.同意書一份(附件三)。但符合第十二點第三項之規定者,無須 檢附。 (三)前款各項參獎文件,經報送研考會後,不予退還。
- 九、審查作業: (一)時程:於每年十月辦理。但經延長報名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小組:由研考會首長擔任主持人,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至 五位及府內相關機關代表(資料主責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透過書 面審查及專家學者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及評 定,並由研考會將審查結果簽請市長核定。
- 十、獎勵作業: (一)時程:於每年十二月辦理。 (二)獎勵等級如下: 1.特優獎:評定九十分以上者,每件研究報告最高給予獎勵金新臺 幣五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二件。 2.優等獎:評定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每件研究報告最高 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三件。 3.甲等獎:評定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每件研究報告最高 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獎勵名額最多六件。 (三)如參獎研究報告未達獎勵評定分數之標準,則獎勵從缺。 (四)獲獎件數及獎勵額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 十一、參獎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參獎,且應擔保其研究報告無 侵害他人著作權、其他權利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 若有違反前項之情形,由參獎者自負法律責任。
- 十二、獲獎者應授權本府無償使用研究報告,並得予出版、重製或為其他 之利用,及得刊登於研考會官方網站或其他公開發表區,提供市民 參考、下載及列印。 獲獎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得採本府公告採行之政府資料開放授 權條款進行提交,或由獲獎者指定符合國際開放定義之公眾授權條 款及宣告進行提交,指定方式應於報名表註明。 因期刊專屬授權或相關權利移轉之拘束,致無法授權本府為再行發 表之利用者,參獎時應於報名表註明,則不受本點授權要求之限制 ,惟將列為評分參考。 本府各機關得與獲獎者洽詢後續合作機會,其建議事項並將轉請本 府相關機關參採應用。
- 十三、為推廣本要點之目的,本府各機關得針對特定議題,視需要辦理評 獎作業,並參照本要點之獎勵額度辦理。
-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研考會編列預算支應。但本府各機關針對特定 議題另行辦理之評獎作業,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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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3001
臺北市政府獎勵研究報告運用資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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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研圖字第10830211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原名稱:獎勵研究報告運用臺北市政府資料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獎勵研究報告運用資料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