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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10640010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26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應變 機制,提升市民參與活動品質,確保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強化本府 各相關單位災害應變處理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方案。
  • 二、本方案所稱大型群聚活動適用範圍如下: (一)指由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主辦或由民間單位使用各 機關管理之場地,預估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 下列活動: 1.體育競技活動。 2.演唱會、音樂會等類似活動。 3.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4.燈會、花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5.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本方案之規定: 1.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 展覽場、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在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 事業計畫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2.婚、喪等類似活動。 3.依「集會遊行法」及「本市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標 準作業程序」辦理之活動。 (三)活動有新穎表演、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或有超出本府應變 能力之虞,或屬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者,本府得指定為大型 群聚活動,並依本方案予以管理。
  • 三、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維護管理及申請審核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主辦大型群聚活動,應由承辦機關訂定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並依計畫 會同相關機關執行安全管理事項。 (二)民間單位使用各機關管理之場地舉辦前點規範之大型群聚活動,應訂定活動安全 維護計畫,依各場地管理機關場地使用相關規定 ,向受理機關申請許可或報請備 查後,始得辦理。 (三)大型群聚活動使用多機關管理之場地,由主要活動辦理地點(如主舞台搭設處) 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機關;如無明確之主要活動場地,以活動開始地之場地管 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四)本府受理機關如附件 1。 (五)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流程: 1.最大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民間單位應於活動開 始七日前,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向受理機關報請備查後,始得舉辦。 2.最大聚集人數達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民間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 ,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審查 ,並經許可後,始得舉辦。 (六)經受理機關許可或備查之大型群聚活動,不得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或擴大 舉辦規模。但已申請許可者,於活動開始七日前;已報請備查者,於活動開始三 日前,以書面向受理機關申請變更活動時間,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受理機關受理申請後,得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送相關機關依權責審查,審查期間 ,必要時得由受理機關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 ,應請民間單位修正改善,審查檢核範例表(如附件 2)。

    編號

    單位

    協助審查事項

    1

    受理機關

    1.針對人、事、時、地、物等面向進行活動風險評估。
    2.針對活動設置指揮中心與總指揮官,並於活動各集結點配置人力、任務分工及活動動線規劃之審查。
    3.選定安全場地、器材及設施,依場地位置及器材使用進行審查,得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
    4.評估參加人數,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5.防火安全自主應變(針對所訂定之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查)。
    6.督導活動民間單位訂定安全手冊,並於事前辦理相關安全宣導及教育訓練。
    7.活動是否保險,保險對象包含參加民眾及工作人員。
    8.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2

    交通局

    1.針對道路使用及交通維持管制進行審查。
    2.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3.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3

    消防局

    1.針對人、事、時、地、物等面向進行活動風險評估。
    2.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3.針對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消防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4.評估參加人數,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5.防火安全自主應變(針對所訂定之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查)。
    6.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4

    衛生局

    1.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2.依活動類型及現場狀況,審查有關緊急醫療及救護站設立等事項。
    3.針對活動食品、室內、外場地吸菸行為之管理及涉及防疫事項之審查。
    4.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5

    警察局

    1.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2.針對活動治安維護規劃進行審查。
    3.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6

    建築管理工程處

    1.針對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建管安全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2.針對室外場地及活動動線無障礙設施規劃審查
    3.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7

    社會局

    1.針對兒童、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殊安排之服務照顧進行審查。
    2.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8

    環境保護局

    1.環境清潔、流動廁所清潔、噪音管控及粉塵或特殊氣體使用進行審查。
    2.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八)受理機關應於每場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填寫自主檢核表(如附件 3)報本府消防 局彙整。 (九)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相關安全管理事項。 (十)受理機關應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上傳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資訊網,供相關 機關下載,計畫核定完成後上傳更新,俾讓本府相關機關第一時間掌握活動所有 資訊,提升災害防救應變處理效益。 (十一)本市大型群聚活動災害發生時,其相關應變及復原工作依「本府相關災害防救 法規」及「本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規定及「活動安全維 護計畫」辦理,如涉大量傷病患救護機制,其處置應依「本市大量傷病患救護 辦法」及「大量傷病患現場救護指揮流程」辦理。
  • 四、督導考核及訓練: (一)受理機關應主動查核民間單位,是否依核准計畫內容落實執行,如 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請民間單位改善,並得持續查核至改善 為止。 (二)本府各機關應於每年 6 月 10 日與 12 月 10 日前填報執行成果 表(如附件 4),送本府消防局彙整。 (三)本方案執行成果由本府消防局不定期提報本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 (四)本府消防局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各機關活動安全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 五、獎懲: 本府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業務有功或不力人員,由各機關依其具體事實 辦理獎懲或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
  • 六、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時,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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