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應變 機制,提升市民參與活動品質,確保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強化本府 各相關單位災害應變處理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方案。
- 二、本方案所稱大型群聚活動適用範圍如下: (一)指由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主辦或由民間單位使用各 機關管理之場地,預估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 下列活動: 1.體育競技活動。 2.演唱會、音樂會等類似活動。 3.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4.燈會、花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5.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本方案之規定: 1.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 展覽場、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在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 事業計畫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2.婚、喪等類似活動。 3.依「集會遊行法」及「本市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標 準作業程序」辦理之活動。 (三)活動有新穎表演、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或有超出本府應變 能力之虞,或屬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者,本府得指定為大型 群聚活動,並依本方案予以管理。
- 三、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維護管理及申請審核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主辦大型群聚活動,應由承辦機關訂定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並依計畫 會同相關機關執行安全管理事項。 (二)民間單位使用各機關管理之場地舉辦前點規範之大型群聚活動,應訂定活動安全 維護計畫,依各場地管理機關場地使用相關規定 ,向受理機關申請許可或報請備 查後,始得辦理。 (三)大型群聚活動使用多機關管理之場地,由主要活動辦理地點(如主舞台搭設處) 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機關;如無明確之主要活動場地,以活動開始地之場地管 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四)本府受理機關如附件 1。 (五)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流程: 1.最大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民間單位應於活動開 始七日前,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向受理機關報請備查後,始得舉辦。 2.最大聚集人數達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民間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 ,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審查 ,並經許可後,始得舉辦。 (六)經受理機關許可或備查之大型群聚活動,不得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或擴大 舉辦規模。但已申請許可者,於活動開始七日前;已報請備查者,於活動開始三 日前,以書面向受理機關申請變更活動時間,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受理機關受理申請後,得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送相關機關依權責審查,審查期間 ,必要時得由受理機關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 ,應請民間單位修正改善,審查檢核範例表(如附件 2)。
編號
單位
協助審查事項
1
受理機關
1.針對人、事、時、地、物等面向進行活動風險評估。
2.針對活動設置指揮中心與總指揮官,並於活動各集結點配置人力、任務分工及活動動線規劃之審查。
3.選定安全場地、器材及設施,依場地位置及器材使用進行審查,得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
4.評估參加人數,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5.防火安全自主應變(針對所訂定之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查)。
6.督導活動民間單位訂定安全手冊,並於事前辦理相關安全宣導及教育訓練。
7.活動是否保險,保險對象包含參加民眾及工作人員。
8.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2
交通局
1.針對道路使用及交通維持管制進行審查。
2.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3.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3
消防局
1.針對人、事、時、地、物等面向進行活動風險評估。
2.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3.針對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消防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4.評估參加人數,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5.防火安全自主應變(針對所訂定之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查)。
6.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4
衛生局
1.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2.依活動類型及現場狀況,審查有關緊急醫療及救護站設立等事項。
3.針對活動食品、室內、外場地吸菸行為之管理及涉及防疫事項之審查。
4.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5
警察局
1.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2.針對活動治安維護規劃進行審查。
3.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6
建築管理工程處
1.針對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建管安全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2.針對室外場地及活動動線無障礙設施規劃審查
3.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7
社會局
1.針對兒童、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殊安排之服務照顧進行審查。
2.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8
環境保護局
1.環境清潔、流動廁所清潔、噪音管控及粉塵或特殊氣體使用進行審查。
2.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 四、督導考核及訓練: (一)受理機關應主動查核民間單位,是否依核准計畫內容落實執行,如 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請民間單位改善,並得持續查核至改善 為止。 (二)本府各機關應於每年 6 月 10 日與 12 月 10 日前填報執行成果 表(如附件 4),送本府消防局彙整。 (三)本方案執行成果由本府消防局不定期提報本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 (四)本府消防局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各機關活動安全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 五、獎懲: 本府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業務有功或不力人員,由各機關依其具體事實 辦理獎懲或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
- 六、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時,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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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10640010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