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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會字第1103089197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經費核銷及清理久懸未結 帳項(以下簡稱懸帳),以健全財務制度,提高預算執行績效,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各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下列收入及 支出部分: (一)收入部分:預收收入、其他應收款、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證 品、存入保證金等。 (二)支出部分:預付費用、其他預付款、暫付及待結轉帳項、應付 代收款、存出保證金等。
  • 三、為提高預算執行績效,本局承辦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應隨時 注意清理負責之未結案帳項,以免造成懸帳。
  • 四、為提升經費核銷及懸帳清理成效,本局會計室應每兩個月提供第二點 逾期未結案項目給本局承辦科室,並由承辦科室通知所屬機關學校及 幼兒園。
  • 五、本局承辦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清理帳款,並注意辦理 期限: (一)中央部會補助(委託)經費及本局委託所屬機關學校經費之計 畫,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報得酌予延後核 銷或專案有經費核銷期限從其規定外,應於計畫完成後二週內 辦理經費核銷。 (二)保證品、存入保證金等案件,應定期清理退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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