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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會字第09740463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經費核銷及清理久懸未結帳項(以下簡稱懸帳   ),以健全財務制度,提高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各科室及所屬學校,辦理下列收入及支出部分: (一)收入部分:預收收入、其他應收款、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證品、存入保證金等 。 (二)支出部分:預付費用、其他預付款、暫付及待結轉帳項、應付代收款、存出保證 金等。
  • 三、本要點所稱不可控制因素,指本局承辦科室或所屬學校已善盡職責確實清理,惟因遭遇 非該單位所能掌控情事等因素影響致懸帳無法清理。
  • 四、為提升經費核銷及懸帳清理成效,本局會計室應按季提供第二點未結案項目給本局承辦 科室,並由承辦科室通知所屬學校。
  • 五、本局承辦科室及所屬學校應積極清理帳款,並注意辦理期限。違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部會補助(委託)經費及本局委託所屬機關學校經費之計畫,除計畫金額新    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得延長為二個月;如因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報得酌    予延後核銷或專案有經費核銷期限從其規定外,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經費    收支結算明細表或原始憑證移還本局核銷,未完成核銷不得敘獎。 (二)保證品、存入保證金等案件,應定期清理退還廠商。如列入懸帳後,經稽催二次    ,每次三個月,無不可控制因素,仍未清理完成者,提懸帳清理小組會議討論後    ,承辦人員申誡一次,如連續四次稽催未清理完成者,申誡二次。 (三)各項經費列入懸帳後,經稽催二次,每次三個月,無不可控制因素,仍未辦理核    銷結案者,提懸帳清理小組會議討論後,承辦人員申誡一次,如連續四次稽催未 清理者申誡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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