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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會字第10530795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經費核銷清理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經費核銷清理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經費核銷及清理久懸未結帳項(以下簡稱懸 帳),以健全財務制度,提高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各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下列收入及支出部分: (一)收入部分:預收收入、其他應收款、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證品、存入保證金等 。 (二)支出部分:預付費用、其他預付款、暫付及待結轉帳項、應付代收款、存出保證 金等。
  • 三、為提高預算執行績效,本局承辦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應隨時注意清理負責之未 結案帳項,以免造成懸帳。
  • 四、為提升經費核銷及懸帳清理成效,本局會計室應按季提供第二點未結案項目給本局承辦 科室,並由承辦科室通知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
  • 五、本局承辦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清理帳款,並注意辦理期限: (一)中央部會補助(委託)經費及本局委託所屬機關學校經費之計畫,除法令另有規 定或因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報得酌予延後核銷或專案有經費核銷期限從其規定外 ,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 (二)保證品、存入保證金等案件,應定期清理退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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