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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5)北市殯政字第10530132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5年2月1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 ,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 ,指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 理之關聯。
  • 四、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處或相關權責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 五、臺北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人民隱 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提出需求,經本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公務機關因執行法定職務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由該機關函請本處申請,並經本 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經本處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
  •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臺北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原則,準用第五點申請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 ,應檢附相關公文書影本向本處提出申請,並經本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七、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範圍內申請拍攝影音 資料: (一)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務。 (二)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 前項申請應經本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情況急迫,得於事後補正程序。
  • 八、影音資料之保存,至少應保存一個月。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情事,有繼續保存之必要,或為維護第 三人法律上權益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經本處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
  • 九、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處或所屬設施人員為之。 本處或所屬設施人員對於所轄監視錄影設備、錄存影音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發現系 統損壞、故障等影響運作情形,應即通報修復。 本處錄影監視系統權管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及多人使用 同一組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調職、停(離)職時,應即辦理交接事宜。
  • 十、申請人依本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取得之影音資料,仍應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妥為運用,如有違法情形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 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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