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因天然災害發生 後,農產業天然災害未達農業部所訂「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災損 規定時,協助受損農產業迅速復耕復建,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事 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農產業天然災害災損查報及辦理災害救助作業: (一)農產業災損查報及通報: 1.農產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害,由受災地各區公所農情調查人員及各 區農會協助通報作業查報災損,本局負責協調統整相關救助工作 。 2.受災地各區公所及各區農會查報之災損程度與毗鄰鄉、鎮、市、 區災情相近之受災地各區公所查報結果落差過大時,本局應通知 受災地各區公所儘速確認修正。 (二)災害救助標準及對象: 1.受災地區公所赴主要受災地進行災損勘查確認結果,不符合農業 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所定救助情形者,本局應就損害嚴重之 農作物或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 一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辦理資材產品( 肥料)或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 一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現金救助。 2.本作業要點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除災損嚴 重之農作物及農業設施項目經中央同意辦理現金救助外,本作業 要點將依中央公布本市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含 )五百萬元以上(含),始辦理受災農民救助作業,未達五百萬 元時,則不辦理相關救助。 3.本作業要點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同季同品項 農產品,辦理救助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
- 三、災害救助作業程序及方法: (一)不符合農業部所訂「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損害嚴重 之農作物或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 一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時,本局應立即通知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受災地區農會,辦理公告受理災害救助事宜,並 應於接到本局通知辦理救助作業申報日翌日起十日內完成,並以轄 內農民之土地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之農民為申辦對象。 (二)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之受災農民申請辦理資材產品(肥料)或農業 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無固定基礎之 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救助時,應填具災害救助申請表(附 件一)及定型化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每筆土地申請面積應 達○.○一公頃以上,且農作物及農業設施受損害程度需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始得向土地所在地區農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國民身分證。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3.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 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4.申請人土地須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其他相關 規定。 5.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無固定 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需為合法申請之設施並須 檢附核發之同意文件。 6.農作物及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之災損情形,應檢附受災佐 證資料(攝影、照相或數位化工具先行為影像存證)。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必要文件。
- 四、災害救助經費核發作業: (一)救助經費核發基準: 1.受災農作物及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 條之一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之損害,其救 助面積計算以颱風農作物災害報告表(詳報)災害資料中「換算 面積」(公頃)作為資材產品(肥料)及農業設施(簡易寮舍)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 之設施)之救助面積核實辦理。 2.農作物災損部分救助金額計算,以受災土地每公頃八千元金額, 辦理購置資材產品(肥料)救助。 3.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無固定 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救助金額計算,全損以搭建 材料費每平方公尺八百元;半損每平方公尺四百元,辦理現金救 助。 (二)災害受理審核及救助經費核撥單位: 1.由各受災地區農會受理轄內受災農民申請,應負責災害救助申請 表彙整及確實完成檢附資料核對,並編製災害救助申請清冊等工 作,受災地區農會並需於公告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將檢具申 請災害救助應檢附相關之災損證明應備資料及繕寫救助計畫書報 送本局審核。 2.本局完成申請案件之抽查及救助計畫之審核後,始將救助經費撥 付該受災地區農會信用部辦理資材產品(肥料)之購置或辦理農 業設施(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無固定基礎之 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之現金救助轉帳。 (三)受災地區農會接獲本局撥付災害資材產品(肥料)購置或農業設施 項目(簡易寮舍)救助金函後,應即查詢確認匯款紀錄、匯入金額 ,並將繕造之農戶資材補助印領清冊及相關資料一併送產業發展局 核銷。
-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農民申請土地面積範圍內夾雜農路、水塘、空地、農舍等建物,或 非屬本局同意災害救助項目者,應覈實予以扣除。 (二)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之定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無 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申請人於地號土地以竹木 、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貼絲網等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 與農業生產之設施。 (三)災害救助標準均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除災損嚴 重之農作物及農業設施項目經中央同意辦理現金救助外,將對受災 農民依本局訂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 要點」辦理相關救助。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北市產業農字第112303599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11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