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存維護本市古物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設置臺北市古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由本館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 人員聘任之: (一)本館業務相關代表。 (二)公、私立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學術等機構代表。 (三)具有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遺址出土古物、法律、文物保存科 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本會所屬文化資產之相關專業背景,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二。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機關代表隨其本 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之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市古物之登錄、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二)其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就古物重大事項之審議。
- 四、本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第一項會議召開時,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另邀請相關單 位或人員列席。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 與表決。
- 五、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 六、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 訪查後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本館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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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5
臺北市古物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臺北市立文獻館(105)北市獻編字第10530207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