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住宅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保障 居住基本人權,使任何人皆享有公平居住權利,特設臺北市住宅爭議案件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設置委員十四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各一人。 (二)社會或經濟弱勢、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代表六至八人。 (三)具住宅、物業管理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得由本局補(改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人數應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為審議違反住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訴案件。
-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惟本府各機關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開指 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五、本會申訴案件之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申訴人、被申訴人 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 六、本會審議結果應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辦理。
- 七、本會之行政作業,由本局現職人員兼任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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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8
臺北市住宅爭議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北市都企字第10530737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