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為規範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 告管理維護專戶(以下簡稱專戶)之資金來源及支用項目,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市場處。
- 三、本專戶由「社團法人臺北市光華商場發展協會」及「光華數位新天地 (四、五樓)自治會」(以下合併簡稱自理組織)分別於金融機構以 前揭名稱開立各自專戶帳戶,用以儲存每期外牆廣告管理維護費的二 分之一。 自理組織並應將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報請市場處備查;日後金融機構 名稱(金融機構更名)或帳戶名稱(因自理組織更名)如有異動,亦 同。自理組織如欲更換專戶帳戶名稱需事前經市場處書面同意。 專戶帳戶之印鑑應由該管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 、會計主管三人會簽或會章。
- 四、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管理維護收入。 (二)本專戶帳戶之孳息。
- 五、本專戶採專款專用。其支用項目、辦理動支方式與程序等規定,應符 合中華民國會計準則,事前應附具計畫書、執行企劃書及預算表,經 自理組織決議後報市場處同意始得動支。
- 六、專戶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符合行為 時之中華民國會計準則,就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按月編製收支報表, 經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會計主管核章後,於次月 十日前送市場處備查。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專戶專帳須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正本一份送市場處備 查,會計師簽證費用由專戶支應。
- 七、市場處為瞭解專戶狀況,得派員查核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配合並備 妥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八、專戶帳戶之存款如轉存定期性存款,應沿用專戶之戶名及印鑑;到期 之本金及利息,均應轉回專戶帳戶。
- 九、自理組織不得申請專戶支票。
- 十、本專戶支用項目規範如下: (一)促銷廣告或推廣活動費用。 (二)機電、消防、空調、電梯、電扶梯及中央監控設備等修繕費用。 (三)維護材料費。 (四)本專戶收入應繳交之稅賦及會計師簽證費用。
- 十一、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於專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
- 十二、自理組織若經變更、合併、分割、解散時,所設專戶帳戶之結餘資 金,由承諾繼續遵守本要點、並願繼受原自理組織一切權利義務之 商場內其他自理組織接管;若無其他符合本點之自理組織,則結餘 資金應歸繳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
- 十三、本要點於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終止運營,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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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市字第10530285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5年3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