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十九第三項, 臺北市政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學生就學,減輕其就學 負擔,獎勵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第 2 條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第 3 條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就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 、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高級職業學 校(以下簡稱高職)或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前項所稱原住民身分,依據原住民身分法及相關規定認定之。 前項所稱大專院校,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 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不包含碩士班、博 士班、空中大學(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 在職進修班學生。
- 第 4 條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 代收代辦。 二 交通費。 三 午餐。 四 學業助學金。 五 特殊才能助學金。 六 私立教育代金。 七 生活津貼。 前項補助項目、標準及檢附文件如附表,由主管機關每年定期公告之。
- 第 5 條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 午餐補助:就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且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 112 萬元。 二 學業助學金、私立教育代金:就讀國(中)小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 平均 70 分或乙等以上;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及德行評 量達一定標準。 三 特殊才能助學金: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各項競賽或展覽成績優良者。 四 生活津貼:就讀高中職、大專院校,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
- 第 6 條本要點之申請人應為未成年補助對象之父、母或監護人。成年之補助對象 得為申請人。
- 第 7 條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前項受理機關係指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及本市行政區公所。
- 第 8 條受理機關應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造冊並彙送主管機關請撥補助。 申請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或受理機關限期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第 9 條主管機關審核受理機關彙送申請資料無誤後,應將補助款撥入本市各級學 校指定保管款帳戶後轉發申請人;本市行政區公所申請資料應將補助款撥 入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
- 第 10 條本要點各項補助以各學制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已獲補助 學期之原住民學生不得申請。
- 第 11 條受補助對象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
- 第 12 條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領取補助,主管機關得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處分。
- 第 13 條主管機關因審核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或個人調閱之,申請人 應配合辦理。 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取得之資料,其保有、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
- 第 14 條主管機關得向受理機關查核補助作業辦理情形及受補助對象補助期間資格 異動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前項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補助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
- 第 15 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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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9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原教文字第10530133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105年3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