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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任字第10530230700號函訂頒;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擔任本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之董監事代表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指依公司法規定,由本府與民間合資經營者。 (二)基金會:指依民法、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由本府捐助成立 者。 (三)董監事:指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之獨立董事、董事、監察人。
  • 三、本府指派或推薦擔任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之董監事,如由本府公務人員擔任者, 由各權管機關直接簽報市長,無須辦理遴選;餘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遴選。
  • 四、遴選會議由市長室會議成員組成,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輪值之副秘書長、局 處長及權管局處首長,評分人數不得少於七人。
  • 五、候選人由各權管機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中得推薦應遴選人數之二倍;市長得推薦一 倍之人選。
  • 六、遴選會議應依候選人之學經歷等書面資料逕行審查或邀請候選人進行面談。
  • 七、遴選候選人之評分方式以同意加一分,沒意見不加減分,不同意減一分。
  • 八、依得分高低提報遴選結果,由市長圈選核定。
  • 九、相關遴選作業及將會議結果簽報市長時,均應先加會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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