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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農字第10530311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溯自105年2月1日生效
  • 一、計畫目的:補助社區建置社區園圃,利用可食地景改造社區空間,在 社區公共空間種植蔬菜及香草等植物,增加都市中可耕作面積及社區 交流空間,並提升社區永續環境條件。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計畫執行單位:另以本局局網公告周知。
  • 四、計畫執行方式:於鄰里社區內,由申請單位管理,以認養方式合力經 營社區園圃空間。
  • 五、申請單位資格:本市里辦公處、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委員會、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機關團體。
  • 六、申請案件類型: (一)新建型:未有社區園圃耕種事實發生之場域,需完成建置社區園圃 。 (二)進階型:已有社區園圃耕種事實發生之場域,以增加社區園圃特色 、永續環境經營與增進社區感情為目標。
  • 七、社區園圃基地類型與土地使用同意書規範: (一)社區園圃基地類型:包含社區中庭、開放空地、屋頂平台等。 (二)私有公共開放空間:需檢附基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參考範 例文件如附件三) (三)無社區管理委員會者:需檢附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參考範例 文件如附件四) (四)設有社區管理委員會者:需檢附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紀錄。 (五)機關團體:由機關團體提出申請。
  • 八、受理申請期限:另以本局局網公告周知。
  • 九、計畫執行期限:另以本局局網公告周知。
  • 十、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報名表:一式 2 份(詳附件一) (二)提案計畫書:一式 10 份(詳附件二) (三)基地使用權證明,如土地代管契約、基地使用同意書或管理委員會 會議紀錄:一式 10 份(檢附於計畫書附錄)(私有公共開放空間 或無管理委員會之申請者同意書詳附件三或附件四) (四)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影本:一式 2 份
  • 十一、計畫執行流程: (一)自補助受理申請公告日始接受申請,請將報名文件寄至執行單位 。 (二)本局委託執行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必要 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或至現地勘查。 (三)本局委託執行單位進行輔導工作,有意願之社區於提案前與入選 後皆可聯繫執行單位進行電話或現場輔導。 (四)本局局網公告入選單位名單。 (五)入選單位派員參加短期課程,並依審查小組意見修正提案計畫書 後繳交至執行單位。 (六)本局審核通過之提案計畫書,本局將採一次核撥補助金額匯至執 行單位,由執行單位辦理發款事宜,申請單位掣據向執行單位申 請補助款。 (七)申請單位依審核通過之提案計畫書執行社區園圃營造。 (八)申請單位將成果報告寄至執行單位。(附件五) (九)本局委託執行單位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成果檢驗與競賽。
  • 十二、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審核通過之提案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單一計畫之最高補助額度以 20 萬元為上限,全部核准補助額度 ,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二)補助金額依以下方式進行綜合考量: 1.申請案件類型:新建型與進階型。 2.社區園圃規模與設置園圃單位數。 3.各行政區參與社區總數配比調整。 (三)計畫辦理須進行採購者,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新台幣 100 萬元(含)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以下列項目為主,且需符合計畫書中所列項目: 1.園藝資材:種子、菜苗、栽培介質、肥料、植栽容器、植栽支 架、給水系統、園藝工具、園圃收邊木材等。 2.社區園圃基地內使用之相關項目:解說牌、堆肥箱、雨水蒐集 設備等。
  • 十三、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申請須知計畫目的。 (二)申請計畫須以建置社區園圃、推廣田園城市為主題,且執行地點 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三)基地須為公共開放空間。 (四)過去執行社區園圃維護管理情況(進階型適用)。 (五)申請計畫應對社區園圃基地所在社區環境、公共性程度進行描述 (基礎檢核表詳附件一計畫書格式)。 (六)耕作以友善環境之方式進行,並考量低碳永續之原則。 (七)為倡導高齡友善城市觀念,計畫書內容應導入具體之無障礙空間 規劃。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與人員之性別比例。
  • 十四、經費使用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 62 條之 1 規 定 (二)計畫執行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應 製表列冊(如附件七)繳回執行單位辦理核銷。檢附之支出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補助核 銷憑證自主檢核表」規定辦理(如附件八),並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五、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 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須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向執行單位申請計畫變 更,並經本局核准。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 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 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六、計畫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評定計畫執行績效,受補助 單位須於每月 25 日繳交每月計畫進度回報表(附件六)至執行 單位。 (二)本局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計畫執行績效評量表(附件九),評 定計畫執行績效,必要時本局得召開檢討會議。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最遲於 10 月 31 日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附件五)及電子檔光碟 1 份送至執 行單位彙整備查。 (四)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進行成果發表、攝影紀錄等相關業務事項 ,本局擁有發表資料之。
  • 十七、注意事項: (一)施作地點經核定後,如遇不可執行之情形,請於施作前辦理撤案 (如已有撥付款項,需辦理繳回)。如需更換地點需經由本局會 勘同意並重新繳交計畫書進行核定,待核定過後方可繼續施作。 (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 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本局將按季於網 際網路公開。 (三)其他請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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