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推廣田園城市政策,補助社區建置、維護、經營社區園圃,利用可 食地景改造社區空間,在社區公共空間種植蔬菜及香草等植物,增加 都市中可耕作面積及社區交流空間,並提升社區永續環境條件,特訂 定本須知。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里辦公處(由各區公所提案)、立案之社區發展 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本市立案之景觀、園藝、農業推廣、社 區營造、社會福利、園藝療癒、生態推廣等相關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 四、申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五、執行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六、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報名表。 (二)提案計畫書。 (三)提案切結書。 (四)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 七、計畫執行流程: (一)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文件函至本局。若申請資料不全者, 申請單位須於本局指定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 得駁回其申請。 (二)本局辦理審查並於本局網站公布受補助單位名單。 (三)受補助單位依審核通過之提案計畫書執行社區園圃營造,審查通過 後依每年公告規範,核撥一定比例之補助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指定期限,檢送成果報告、經費核銷文件及成果報 告電子檔光碟一份,函至本局申請撥款。受補助單位若未於指定期 限繳交成果報告或資料不全者,受補助單位須於本局指定期限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予核撥補助款項。 (五)本局於受理第三款以外之剩餘補助款項撥款申請後,將進行成果檢 驗,並依計畫執行績效評量表,評定計畫執行績效。執行績效低於 八十分者須於限期內依本局意見改善,若限期仍未改善,本局不予 核撥補助款項,並追回第三款已撥付之款項。
- 八、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審核通過之提案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依 本局公告臺北市社區園圃建置補助基準辦理,單一計畫之最高補助 額度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全部核准補助額度,合計不得超過 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二)本局得依各行政區參與社區總數配比調整受補助單位。 (三)補助經費以下列項目為主,且需符合計畫書中所列項目: 1.園藝資材:種子、菜苗、栽培介質、肥料、植栽容器、植栽支架 、給水系統、園藝工具、園圃收邊木材等。 2.社區園圃基地內使用之相關項目:解說牌、堆肥箱、雨水蒐集設 備等。 3.講師費用:於社區辦理園圃相關課程,促進相關知能及加強社區 聯結。
- 九、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申請須知計畫目的。 (二)申請計畫須以建置社區園圃、推廣田園城市為主題,且執行地點應 在本市行政轄區。 (三)基地須為公共開放空間。 (四)過去執行社區園圃維護管理情況(新建園圃不適用)。 (五)申請計畫應對社區園圃基地所在社區環境、公共性程度進行描述。 (六)耕作以友善環境之方式進行,並考量低碳永續之原則。 (七)為倡導高齡友善城市觀念,計畫書內容應導入具體之無障礙空間規 劃。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與人員之性別比例。
- 十、經費使用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 定。 (二)計畫執行之領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應 製表列冊繳回本局辦理核銷。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及「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補助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應 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一、計畫撤案或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 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須求、因故無法執行或 變更施作地點等,應於指定繳交成果報告期限前三十日函至本局辦 理撤案或函知本局至現場會勘並提交更新後計畫書予本局進行核定 ,待核定過後方可繼續施作。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 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 ),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計畫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進行成果發表、觀摩活動、攝影紀錄及不 定期訪視等相關業務事項,相關影像及影片紀錄,本局擁有發表 資料之權利。 (二)受補助單位須於本局核定計畫成果日期開始,維持園圃營運至少 二年,本局得於二年內不定期前往園圃基地訪視,若受補助單位 改變園圃使用目的或停止園圃經營,本局得視情節追回已撥付之 全部或一部分補助款。但公有基地主管機關因另有計畫須收回者 ,不在此限。
- 十三、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 2.計畫執行績效未符第七點第五款規定、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 十四、注意事項: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 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本局將按季於網 際網路公開。 (二)其他請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範辦理。 (三)本市里辦公處申請者,由區公所協助辦理提案、代辦經費相關事 宜。
- 十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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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3
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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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農字第10960129561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109年4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