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訂定「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並自105年3月2日起實施。
- 二、前點認定範圍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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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設字第1103047478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0年6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