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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設字第1053005650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5年3月2日起生效
  • 一、訂定「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審議範圍」,並自105年3月2日起實施。
  • 二、前點認定範圍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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