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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特字第10531009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市不畏艱難、突破逆境之學生,藉其感人 事蹟,以為學習典範,鼓勵學生向上奮進,提升學生學習的動力與信心,並落實關懷精 神,激發見賢思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推薦對象:就讀臺北市轄屬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在學學生。
  • 三、推薦條件:受推薦人雖處逆境,仍能不畏艱難、突破逆境、勤奮向學、品行優良,有具 體感人事蹟,足堪表率者。
  • 四、獎勵名額:教育關懷獎每年辦理一次,各校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經本局評選委員會評 選,每年表揚名額以四十名為原則,本獎項評選結果如無適當得獎人時,得從缺。
  • 五、推薦及評選程序: (一)校內推薦:各校成立推薦小組,進行評選,小組成員包含校內行政代表、教師代 表及家長代表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各校定之。 (二)本局評選:本局應成立評選委員會,就各校推薦名單進行評選作業,聘請教師代 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計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三)校內推薦及本局評選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曾推薦參加本獎項或獲得總統教育獎者,不得再參與推薦。 2.學校應對學生平時表現及生活環境確實查訪,確認受推薦學生具有符合本要點 所定推薦條件。
  • 六、頒獎及表揚: (一)各校推薦之學生,本局頒發獎狀及獎助學金新臺幣一萬元整,由各校於校內相關 集會進行公開表揚及頒獎。 (二)經本局表揚獲選之四十名學生,另增頒發獎座及獎助學金新臺幣六千元整。
  • 七、有關每年受理推薦報名、評選、名單公布及表揚活動等各項時程,由本局另以年度實施 計畫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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