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財務字第10530034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增進市民福祉, 於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設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 例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財政局局長兼任,除地政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財政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收支核計及保管運用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申請動支抵費地出售盈餘款計畫及預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執行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管理事項。
  • 四、本會視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 開會議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提案計畫所在地里長列席。
  • 五、本會設工作小組,辦理各申請補助機關提案資料初審作業,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 財政局派員兼任;置組員至少六人,由財政局、工務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地政局及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俟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支用完畢後解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