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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地開字第1086002187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平均地權及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平權基金 )及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稱抵費地基金),增進市民福祉, 依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與臺北市土地重劃抵 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於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 政局)設臺北市平均地權及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派之副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地政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資訊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平權基金及抵費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監督。 (二)本府各機關申請平權基金或抵費地基金補助經費計畫與預算之審議,及執行成效 之監督考核。 (三)其他有關平權基金及抵費地基金之管理事項。
  • 四、本會視平權基金及抵費地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召開會議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並應 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至少有外聘專家學者一人始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提案計畫所在地里長列席。
  • 五、本會設工作小組,辦理各申請補助機關提案資料初審作業,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 地政局派員兼任;置組員至少五人,由工務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地政局 及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俟平權基金及抵費地基金支用完畢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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