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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人給字第10331136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讓員工能夠安心將子女送托,營造優質托育環境 ,以提升本府員工子女托育品質,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補助對象: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 三、補助經費標準:依預算程序,由本府人事處編列年度預算,並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 在年度預算額度內依作業規定標準於預算項下核撥。
  • 四、補助項目: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經費,用以辦理改善幼兒園設備。
  • 五、申請補助程序:由本府人事處委託辦理幼兒園業務之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 會)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幼兒園次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如附表一),函送本府人事處同 意備查後,始能依計畫辦理相關採購程序。
  •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審核所提經費運用計畫採購項目是否符合補助目的。
  • 七、補助經費核銷程序:幼兒園於設備更新改善後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填具支出憑證及 領據 (如附表二)並附發票正本及補助設備照片,並於設備上加註「臺北市政府人事 處補助」,財產所有權屬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由協會函送本府人事處辦理核銷相關事宜 ,並將上開相關資料影本自行保存五年,以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依本作業規定第六點辦理,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幼兒園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幼兒園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幼兒園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 之銷毀,應由協會函報本府人事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人事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對幼兒園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七)幼兒園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九、督導及訪查:幼兒園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人事處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 (如附表三),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 理執行情形。
  • 十、公開程序:對幼兒園之補助,定期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公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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