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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3)北市消護字第10330072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一、依據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優良事蹟表揚認定原 則」及其相關規定。
  • 二、目的 善用民力參與緊急救護工作,以提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並協助推廣緊急救護常識。
  • 三、任務 (一)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指定之消防分隊,擔任救護協勤工作。 (二)協助消防局辦理救災救護演習(或演練)、防火宣導及其他指派勤務之執行。
  • 四、編組 (一)救護大隊:負責各分隊之協調聯繫,設大隊長 1人,副大隊長 1或 2人,總幹事 1 人。 (二)救護分隊:設置 4個救護分隊,協助推展及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每分隊原則不超 過30人,設分隊長 1人,副分隊長 2人,幹事 1人及小隊長、副小隊長至少 2人 及隊員若干人,各分隊配置如下: 1.雙園救護分隊配置於消防局第一大隊雙園分隊。 2.復興救護分隊配置於消防局第二大隊復興分隊。 3.中崙救護分隊配置於消防局第三大隊中崙分隊。 4.建成救護分隊配置於消防局第四大隊建成分隊。 (三)幹部之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6 及 7條規定辦理。
  • 五、召募對象 (一)20歲以上、45歲以下之身心健康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並居住本市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者。 (三)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四)具有助人熱忱與服務志趣,且願提供餘時參與救護工作者。 (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責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 六、教育訓練 (一)新進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之救護技術員資格,或接受消防局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 合格,且通過消防局救護車實習考核者,始予納編為義消。 (二)納編義消後 1年內必須完成新進義勇消防人員之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 (三)各級救護技術員每年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相關 訓練併「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常年訓練暨繼續教育實施計畫」辦理。 (四)年度參與勤(業)務(不含訓練)滿 100小時者,始予認證當年度繼續教育時數 。
  • 七、服勤紀錄 (一)由各分隊幹事按月建立服勤紀錄檔案,逐次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時數。 (二)各分隊救護紀錄表依序建立專卷備查。 (三)消防局核發「志工服務紀錄冊(證)」由各分隊幹事每年登錄 1次,於每年 1月 彙送緊急救護科查核。
  • 八、值勤規範 (一)因故無法參與大隊及分隊之常訓及所派任之勤務工作時,須自行協調同級以上人 員代理,並向分隊幹部請假,必要時應向駐地分隊值班人員報備。 (二)各分隊協勤時間以19時至22時( 3小時)為原則: 1.因救護工作之需要,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 2.如因個人因素,必要時得提前自18時開始值勤,惟須事先徵得分隊幹部及駐地 分隊主管之同意。 3.為統一勤務編排及落實管理,除重大救護及特殊事故經分隊幹部通知出勤外, 其餘非表排之值勤時間,不得擅自隨車出勤。 (三)協助各項消防勤務(含救災、救護演練及宣導勤務)執行時,應著規定服裝(含 配件),確實向現場指揮官報到(退),並服從指示辦理。 (四)救護協勤時,必須配合警消救護人員執行所持有救護技術員資格得施行之救護項 目,嚴禁逾越,且不得涉及任何醫療及諮詢行為。 (五)因執行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洩 漏。 (六)不得未經授權或報准逕以本市義消身分或著制服對外進行任何發言、宣傳及相關 活動。
  • 九、組訓運用管理

    項目

    內容

    承辦(規劃)單位

    會辦單位

    編組

    1.人員之異動
    2.幹部之任免
    3.人事福利(保險)

    災害搶救科

     

    1.各類獎懲事項
    2.獎章、獎狀之陳核及核定。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教育訓練

    1.基本訓練
    2.專業訓練
    3.幹部訓練
    4.常年訓練

    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災害搶救科

    各項資料報表之處理

    1.人事、福利類
    2.勤務、訓練類

    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 十、獎懲與資格管理 (一)因服務熱心,表現優良而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得於大隊常訓或提請消防局公 開表揚。 (二)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分隊提報大隊,報請消防局予以解聘處分: 1.違反服務準則,屢勸不聽或情節足以影響團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2.身心障礙,不足以擔服救護勤(業)務者。 3.擔服救護勤務,無故未依排定時間值勤且未事前報備, 1季累計 3次或年度達 5 次以上者。 4.無故不參加訓練(基礎、常年及專業訓練)或演練(習) 1年達 3次以上者。 (三)暫停服勤及復隊申請 1.因故暫停服勤者,填具切結書(附件 1)報准後得免編排勤務。 2.暫停服務 1年以上者,如所持救護技術員證照仍在效期內,得填具申請書(附 件 2)申請復隊,經分隊幹部同意後報請大隊安排見習, 2個月內協勤時數滿 24小時且通過考核後,由大隊進行分發作業。 3.參與大隊常訓(含繼續教育)年度未滿24小時者,翌年暫停隨車勤務,俟翌年 補足24小時並經大隊確認後,始得恢復隨車勤務。 4.未參加常訓結訓考試及不合格者得參與補考,補考不合格者,暫停隨車勤務, 俟翌年考評合格後始恢復救護協勤。
  • 十一、工作討論暨聯繫會報: (一)工作討論會議:由各分隊長召集相關人員研商討論服勤優缺點、個案缺失分析 及改進作法等,並做成會議紀錄陳報大隊備查。 (二)聯繫會報:由大隊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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