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優良事蹟表揚認定原 則」及其相關規定。
- 二、目的 善用民力參與緊急救護工作,以提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並協助推廣緊急救護常識。
- 三、任務 (一)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指定之消防分隊,擔任救護協勤工作。 (二)協助消防局辦理救災救護演習(或演練)、防火宣導及其他指派勤務之執行。
- 四、編組 (一)救護大隊:負責各分隊之協調聯繫,設大隊長 1人,副大隊長 1或 2人,總幹事 1 人。 (二)救護分隊:設置 4個救護分隊,協助推展及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每分隊原則不超 過30人,設分隊長 1人,副分隊長 2人,幹事 1人及小隊長、副小隊長至少 2人 及隊員若干人,各分隊配置如下: 1.雙園救護分隊配置於消防局第一大隊雙園分隊。 2.復興救護分隊配置於消防局第二大隊復興分隊。 3.中崙救護分隊配置於消防局第三大隊中崙分隊。 4.建成救護分隊配置於消防局第四大隊建成分隊。 (三)幹部之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6 及 7條規定辦理。
- 五、召募對象 (一)20歲以上、45歲以下之身心健康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並居住本市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者。 (三)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四)具有助人熱忱與服務志趣,且願提供餘時參與救護工作者。 (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責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 六、教育訓練 (一)新進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之救護技術員資格,或接受消防局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 合格,且通過消防局救護車實習考核者,始予納編為義消。 (二)納編義消後 1年內必須完成新進義勇消防人員之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 (三)各級救護技術員每年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相關 訓練併「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常年訓練暨繼續教育實施計畫」辦理。 (四)年度參與勤(業)務(不含訓練)滿 100小時者,始予認證當年度繼續教育時數 。
- 七、服勤紀錄 (一)由各分隊幹事按月建立服勤紀錄檔案,逐次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時數。 (二)各分隊救護紀錄表依序建立專卷備查。 (三)消防局核發「志工服務紀錄冊(證)」由各分隊幹事每年登錄 1次,於每年 1月 彙送緊急救護科查核。
- 八、值勤規範 (一)因故無法參與大隊及分隊之常訓及所派任之勤務工作時,須自行協調同級以上人 員代理,並向分隊幹部請假,必要時應向駐地分隊值班人員報備。 (二)各分隊協勤時間以19時至22時( 3小時)為原則: 1.因救護工作之需要,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 2.如因個人因素,必要時得提前自18時開始值勤,惟須事先徵得分隊幹部及駐地 分隊主管之同意。 3.為統一勤務編排及落實管理,除重大救護及特殊事故經分隊幹部通知出勤外, 其餘非表排之值勤時間,不得擅自隨車出勤。 (三)協助各項消防勤務(含救災、救護演練及宣導勤務)執行時,應著規定服裝(含 配件),確實向現場指揮官報到(退),並服從指示辦理。 (四)救護協勤時,必須配合警消救護人員執行所持有救護技術員資格得施行之救護項 目,嚴禁逾越,且不得涉及任何醫療及諮詢行為。 (五)因執行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洩 漏。 (六)不得未經授權或報准逕以本市義消身分或著制服對外進行任何發言、宣傳及相關 活動。
- 九、組訓運用管理
項目
內容
承辦(規劃)單位
會辦單位
編組
1.人員之異動
2.幹部之任免
3.人事福利(保險)災害搶救科
1.各類獎懲事項
2.獎章、獎狀之陳核及核定。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教育訓練
1.基本訓練
2.專業訓練
3.幹部訓練
4.常年訓練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災害搶救科各項資料報表之處理
1.人事、福利類
2.勤務、訓練類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 十、獎懲與資格管理 (一)因服務熱心,表現優良而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得於大隊常訓或提請消防局公 開表揚。 (二)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分隊提報大隊,報請消防局予以解聘處分: 1.違反服務準則,屢勸不聽或情節足以影響團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2.身心障礙,不足以擔服救護勤(業)務者。 3.擔服救護勤務,無故未依排定時間值勤且未事前報備, 1季累計 3次或年度達 5 次以上者。 4.無故不參加訓練(基礎、常年及專業訓練)或演練(習) 1年達 3次以上者。 (三)暫停服勤及復隊申請 1.因故暫停服勤者,填具切結書(附件 1)報准後得免編排勤務。 2.暫停服務 1年以上者,如所持救護技術員證照仍在效期內,得填具申請書(附 件 2)申請復隊,經分隊幹部同意後報請大隊安排見習, 2個月內協勤時數滿 24小時且通過考核後,由大隊進行分發作業。 3.參與大隊常訓(含繼續教育)年度未滿24小時者,翌年暫停隨車勤務,俟翌年 補足24小時並經大隊確認後,始得恢復隨車勤務。 4.未參加常訓結訓考試及不合格者得參與補考,補考不合格者,暫停隨車勤務, 俟翌年考評合格後始恢復救護協勤。
- 十一、工作討論暨聯繫會報: (一)工作討論會議:由各分隊長召集相關人員研商討論服勤優缺點、個案缺失分析 及改進作法等,並做成會議紀錄陳報大隊備查。 (二)聯繫會報:由大隊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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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5
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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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3)北市消護字第10330072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