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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北市消護字第1103035240號函修正全文12點
  • 一、依據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服 (協)勤實施計畫」及「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優良事蹟表揚認定原則 」及其相關規定。
  • 二、目的 善用民力參與緊急救護工作,以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並協助推 廣緊急救護常識。
  • 三、任務 (一)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指定之消防分隊,擔 任救護協勤工作。 (二)協助消防局辦理救災救護演習(或演練)、宣導及其他指派勤 務之執行。
  • 四、編組 (一)救護大隊:負責本大隊業務之協調聯繫,設大隊長一人,副大 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一人,另得視勤業務需要設置副總幹事 、幹事、助理幹事及顧問等。 (二)救護分隊:協助推展及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每分隊原則十至三 十人,設分隊長一人,另得視勤業務需要設置副分隊長二人, 幹事一人,助理幹事一人,小隊長、副小隊長至少二人及隊員 若干人。消防局各救災救護大隊應派員協辦業務,並視人員增 減或勤務考量調整分隊配置,必要時規劃成立駐點分隊。 (三)幹部之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 服勤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 五、召募對象 (一)符合「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規定。 (二)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具有助人熱忱與服務志趣,且願提供餘時參與救護工作者。 (四)具初級以上之救護技術員證照且在有效期限內。
  • 六、教育訓練 (一)新進人員完成(或通過)以下訓練(或考核)者,始予納編為 救護義消 : 1.消防局辦理之救護技術測驗及救護車實習。 2.義勇消防新進人員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 (二)各級救護技術員每年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 受繼續教育,相關訓練併「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常年訓 練暨繼續教育實施計畫」辦理。 (三)年度參與勤(業)務(不含訓練)滿一百小時者,始予認證當 年度繼續教育時數。
  • 七、服勤紀錄 由各分隊建立服勤紀錄檔案,逐次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時數,並將 相關資料送至救護大隊及消防局緊急救護科備查。
  • 八、值勤規範 (一)因故無法參與大隊及分隊之常訓及所派任之勤務工作時,須自 行協調同級以上人員代理,並向分隊幹部請假,必要時應向駐 地分隊值班人員報備。 (二)各分隊依執勤規範編排服勤分配表,協勤時間以上午(九時至 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及晚間(十九時至二十二 時)為原則,每日值勤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並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1.因救護工作需要或個人因素,得提早或延長一小時,惟事前 須徵得分隊幹部及駐地分隊主管之同意。 2.為統一勤務編排及落實管理,除重大救護及特殊事故經警消 幹部通知出勤外,其餘非表排之值勤時間,不得擅自隨車出 勤。 (三)協助各項消防勤務(含救災、救護演練及宣導勤務)執行時, 應著規定服裝(含配件),確實向現場指揮官報到(退),並 服從指示辦理。 (四)救護協勤時,必須配合警消救護人員執行所持有救護技術員資 格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嚴禁逾越,且不得涉及任何醫療及諮詢 行為。 (五)因執行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不得洩漏。 (六)不得未經授權或報准逕以本市義消身分或著制服對外進行任何 發言、宣傳及相關活動。 (七)相關報表及資料依規定期程辦理: 1.志願服務榮譽卡(每年一月、七月各辦理一次,由救護大隊 統一彙整資料,送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辦理)。 2.救護義消服勤紀錄檔案(每月十日前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 時數,並上傳系統)。 3.所屬消防分隊業務承辦人協助建立救護義消編組名冊且人員 資料應記載詳細(如姓名、現職、身分證字號、住址、緊急 聯絡電話及照片)。
  • 九、組訓運用管理

    項目

    內容

    承辦(規劃)單位

    會辦單位

    編組

    1.人員之異動
    2.幹部之任免
    3.人事福利(保險)


    災害搶救科

     

    1.各類獎懲事項
    2.獎章、獎狀之陳核及核定。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教育訓練

    1.基本訓練
    2.專業訓練
    3.幹部訓練
    4.常年訓練

    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災害搶救科

    各項資料報表之處理

    1.人事、福利類
    2.勤務、訓練類

    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 十、獎懲與資格管理 (一)因服務熱心,表現優良而有以下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得於大 隊常訓或提請消防局公開表揚: 1.執行創新教育宣導得力,凡投稿報章、雜誌、消防月刊、消 防電子報及接受廣播、媒體專訪者,每刊出一篇者,嘉獎一 次獎勵。 2.服勤滿一年,總服務時數(含值勤、宣導、演習及訓練等) 一百八十小時以上者,嘉獎一次;時數二百小時以上者,嘉 獎二次。 3.個人執行救護勤務次數每年達四十次以上未滿五十次者,嘉 獎一次;次數達五十次以上者,嘉獎二次。 4.支援宣導、演習次數每年達五次以上者,嘉獎一次;次數達 八次以上者,嘉獎二次。 5.協助施行急救處置得當,經消防局認定有效減低傷病患病情 者,嘉獎一次;協助執行到院前心肺停止患者救護勤務,處 置得宜而急救成功者,記功一次。 6.消防局每年辦理考核一次,對於表現優良分隊公開表揚。 (二)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分隊提報,經大隊召集分隊長聯繫會 議決議後,報請消防局予以解聘處分: 1.違反本計畫,屢勸不聽或情節足以影響團隊形象,經查屬實 者。 2.身心障礙,不足以擔服救護勤(業)務者。 3.擔服救護勤務,無故未依排定時間值勤且未事前報備,一季 累計二次或年度達三次以上者。 4.無故不參加繼續教育訓練一年達二次以上者。 5.無故不到消防局緊急救護科或救護大隊舉辦相關測驗者。 6.年度總協勤時數未達一百小時,且未申請暫停服務者。 7.大隊(分隊)常訓時數未達二十四小時者。 8.申請暫停服務前,該年度平均協勤時數仍未達八小時 /月者 (以年度總協勤時數一百小時除以十二個月,四捨五入至個 位數得之)。 9.申請復隊後,其當年度之復隊後之平均協勤時數未達八小時 / 月。 10.無正當原因且未經救護大隊及消防局緊急救護科同意,連續 兩年未健康檢查者。 (三)暫停服勤及復隊申請: 1.因故暫停服勤者,填具切結書(附件一)報准後得免編排勤 務,期限以一年內為原則,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者於期限內 申請展延,得延長至二年。 2.暫停服務一年以上者,如所持救護技術員證照仍在效期內, 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二)申請復隊,經分隊幹部同意後報請 大隊安排見習,二個月內協勤時數滿二十四小時且通過考核 後,由大隊進行分發作業。 3.繼續教育考試不合格者得參與補考,補考不合格者,暫停隨 車勤務,俟翌年考評合格後始恢復救護協勤。
  • 十一、工作討論暨聯繫會報: (一)工作討論會議:由各分隊長每月召集相關人員研商討論服勤 優缺點、個案缺失分析及改進作法等,並做成會議紀錄陳報 大隊備查: 1.相關會議紀錄詳實(簽到表、會議紀錄、照片二張)。 2.所屬消防分隊業務承辦人出席。 3.救護義消幹部半數以上出席。 4.團隊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五。 (二)聯繫會報:由大隊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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