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服 (協)勤實施計畫」及「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優良事蹟表揚認定原則 」及其相關規定。
- 二、目的 善用民力參與緊急救護工作,以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並協助推 廣緊急救護常識。
- 三、任務 (一)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指定之消防分隊,擔 任救護協勤工作。 (二)協助消防局辦理救災救護演習(或演練)、宣導及其他指派勤 務之執行。
- 四、編組 (一)救護大隊:負責本大隊業務之協調聯繫,設大隊長一人,副大 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一人,另得視勤業務需要設置副總幹事 、幹事、助理幹事及顧問等。 (二)救護分隊:協助推展及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每分隊原則十至三 十人,設分隊長一人,另得視勤業務需要設置副分隊長二人, 幹事一人,助理幹事一人,小隊長、副小隊長至少二人及隊員 若干人。消防局各救災救護大隊應派員協辦業務,並視人員增 減或勤務考量調整分隊配置,必要時規劃成立駐點分隊。 (三)幹部之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 服勤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 五、召募對象 (一)符合「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規定。 (二)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具有助人熱忱與服務志趣,且願提供餘時參與救護工作者。 (四)具初級以上之救護技術員證照且在有效期限內。
- 六、教育訓練 (一)新進人員完成(或通過)以下訓練(或考核)者,始予納編為 救護義消 : 1.消防局辦理之救護技術測驗及救護車實習。 2.義勇消防新進人員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 (二)各級救護技術員每年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 受繼續教育,相關訓練併「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常年訓 練暨繼續教育實施計畫」辦理。 (三)年度參與勤(業)務(不含訓練)滿一百小時者,始予認證當 年度繼續教育時數。
- 七、服勤紀錄 由各分隊建立服勤紀錄檔案,逐次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時數,並將 相關資料送至救護大隊及消防局緊急救護科備查。
- 八、值勤規範 (一)因故無法參與大隊及分隊之常訓及所派任之勤務工作時,須自 行協調同級以上人員代理,並向分隊幹部請假,必要時應向駐 地分隊值班人員報備。 (二)各分隊依執勤規範編排服勤分配表,協勤時間以上午(九時至 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及晚間(十九時至二十二 時)為原則,每日值勤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並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1.因救護工作需要或個人因素,得提早或延長一小時,惟事前 須徵得分隊幹部及駐地分隊主管之同意。 2.為統一勤務編排及落實管理,除重大救護及特殊事故經警消 幹部通知出勤外,其餘非表排之值勤時間,不得擅自隨車出 勤。 (三)協助各項消防勤務(含救災、救護演練及宣導勤務)執行時, 應著規定服裝(含配件),確實向現場指揮官報到(退),並 服從指示辦理。 (四)救護協勤時,必須配合警消救護人員執行所持有救護技術員資 格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嚴禁逾越,且不得涉及任何醫療及諮詢 行為。 (五)因執行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不得洩漏。 (六)不得未經授權或報准逕以本市義消身分或著制服對外進行任何 發言、宣傳及相關活動。 (七)相關報表及資料依規定期程辦理: 1.志願服務榮譽卡(每年一月、七月各辦理一次,由救護大隊 統一彙整資料,送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辦理)。 2.救護義消服勤紀錄檔案(每月十日前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 時數,並上傳系統)。 3.所屬消防分隊業務承辦人協助建立救護義消編組名冊且人員 資料應記載詳細(如姓名、現職、身分證字號、住址、緊急 聯絡電話及照片)。
- 九、組訓運用管理
項目
內容
承辦(規劃)單位
會辦單位
編組
1.人員之異動
2.幹部之任免
3.人事福利(保險)
災害搶救科1.各類獎懲事項
2.獎章、獎狀之陳核及核定。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教育訓練
1.基本訓練
2.專業訓練
3.幹部訓練
4.常年訓練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災害搶救科各項資料報表之處理
1.人事、福利類
2.勤務、訓練類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
災害搶救科 - 十、獎懲與資格管理 (一)因服務熱心,表現優良而有以下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得於大 隊常訓或提請消防局公開表揚: 1.執行創新教育宣導得力,凡投稿報章、雜誌、消防月刊、消 防電子報及接受廣播、媒體專訪者,每刊出一篇者,嘉獎一 次獎勵。 2.服勤滿一年,總服務時數(含值勤、宣導、演習及訓練等) 一百八十小時以上者,嘉獎一次;時數二百小時以上者,嘉 獎二次。 3.個人執行救護勤務次數每年達四十次以上未滿五十次者,嘉 獎一次;次數達五十次以上者,嘉獎二次。 4.支援宣導、演習次數每年達五次以上者,嘉獎一次;次數達 八次以上者,嘉獎二次。 5.協助施行急救處置得當,經消防局認定有效減低傷病患病情 者,嘉獎一次;協助執行到院前心肺停止患者救護勤務,處 置得宜而急救成功者,記功一次。 6.消防局每年辦理考核一次,對於表現優良分隊公開表揚。 (二)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分隊提報,經大隊召集分隊長聯繫會 議決議後,報請消防局予以解聘處分: 1.違反本計畫,屢勸不聽或情節足以影響團隊形象,經查屬實 者。 2.身心障礙,不足以擔服救護勤(業)務者。 3.擔服救護勤務,無故未依排定時間值勤且未事前報備,一季 累計二次或年度達三次以上者。 4.無故不參加繼續教育訓練一年達二次以上者。 5.無故不到消防局緊急救護科或救護大隊舉辦相關測驗者。 6.年度總協勤時數未達一百小時,且未申請暫停服務者。 7.大隊(分隊)常訓時數未達二十四小時者。 8.申請暫停服務前,該年度平均協勤時數仍未達八小時 /月者 (以年度總協勤時數一百小時除以十二個月,四捨五入至個 位數得之)。 9.申請復隊後,其當年度之復隊後之平均協勤時數未達八小時 / 月。 10.無正當原因且未經救護大隊及消防局緊急救護科同意,連續 兩年未健康檢查者。 (三)暫停服勤及復隊申請: 1.因故暫停服勤者,填具切結書(附件一)報准後得免編排勤 務,期限以一年內為原則,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者於期限內 申請展延,得延長至二年。 2.暫停服務一年以上者,如所持救護技術員證照仍在效期內, 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二)申請復隊,經分隊幹部同意後報請 大隊安排見習,二個月內協勤時數滿二十四小時且通過考核 後,由大隊進行分發作業。 3.繼續教育考試不合格者得參與補考,補考不合格者,暫停隨 車勤務,俟翌年考評合格後始恢復救護協勤。
- 十一、工作討論暨聯繫會報: (一)工作討論會議:由各分隊長每月召集相關人員研商討論服勤 優缺點、個案缺失分析及改進作法等,並做成會議紀錄陳報 大隊備查: 1.相關會議紀錄詳實(簽到表、會議紀錄、照片二張)。 2.所屬消防分隊業務承辦人出席。 3.救護義消幹部半數以上出席。 4.團隊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五。 (二)聯繫會報:由大隊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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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5
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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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北市消護字第1103035240號函修正全文12點